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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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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甲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193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甲,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曾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12月14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193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曾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12月14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3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3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3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2015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晓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武某甲以办理贷款需要抵押为名,向杨某借款6万元。为获取杨某信任,武某甲将之前找人伪造的一份房产证抵押给杨某,并向其提供欠条一份。后杨某将武某甲提供的房产证到郑州市房管局进行查询,发现该房产证系伪造。

另查明:2014年3月5日,杨某打电话报警,武某甲明知杨某打电话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将武某甲抓获,武某甲交代了伪造房产证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刘某、武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欠条、赃物照片、伪造的房产证原件、情况说明、报案材料、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借记卡明细、电话记录、年龄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本案被告人武某甲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被告人武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武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无抗拒抓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武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8日后,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

二、伪造的房产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艳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