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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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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186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男,199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186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男,199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8月10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晓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靳某酒后驾驶豫DCJ6**号小型轿车沿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郑州市交警二大队门口时,将步行穿过马路的被害人王某撞倒。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靳某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靳某的血醇含量为123.36mg/100ml。现靳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靳某的供述、证人王某、谷某、罗某的证言、血醇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视频资料、处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调解书、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靳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靳某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靳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对被告人靳某量刑时,本院考虑到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交通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政雨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