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刑自字第5号
自诉人李某某,女,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自诉人李某某以被告人曹某某犯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下列事实:1、自诉人李某某在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69号**号楼*单元*层*号居住;2、自诉人李某某居住的房屋曾找人开锁并换锁;3、自诉人李某某受伤后到河南省中医院就诊的情况;4、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某会于2014年12月5日向自诉人李某某邮寄信件一封。并不能证明下列事实:(1)被告人曹某某与自诉人李某某离婚后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69号**号楼*单元*层*号房屋权属登记情况;(2)自诉人李某某找他人开锁及换锁的原因;(3)自诉人李某某到医院就诊的伤情系何种原因所致;(4)自诉人李某某的信件系被告人曹某某收取以及收取的时间和转交给李某某的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李某某对被告人曹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艳艳
审 判 员 张雪品
代理审判员 石 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林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