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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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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伪证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206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淫秽表演于2011年3月7日被河南省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伪证犯罪于2015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206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淫秽表演于2011年3月7日被河南省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伪证犯罪于2015年6月25日投案后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证犯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证犯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伪证罪,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日亮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5日至6日,邱某和宋某(均已判刑)组织被告人李某等人在搭建的棚内进行淫秽表演。在内黄县公安局对邱某、宋某等人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犯罪一案立案侦查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等人作为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瞒邱某参与犯罪的事实。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6月25日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宋某、邱某、谢某的供述、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派出所情况说明,内黄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照片;被告人李某的供述、无前科证明、投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瞒他人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杨武群

审判员  李林生

审判员  张鹏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