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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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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现刚抢劫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现刚,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5年6月28日到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投案,同年6月29日被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现刚,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5年6月28日到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投案,同年6月29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5年7月9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10日被内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现刚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日亮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现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陈现刚伙同王某、王某甲(均已判刑)预谋后,由被告人陈现刚和王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挟持住被害人吴某,王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挟持住被害人宗某,三人强行从二被害人身上劫取诺基亚7610型手机一部,诺基亚1265型手机一部,V787型小灵通一部及现金人民币9元。劫后三人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劫取的物品总价值76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被追回,退归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陈现刚于2015年6月28日到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投案自首,后将其抓获。2015年6月29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现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宗某的陈述、领取证明;证人陈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王某甲、王某的供述、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照片;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抓获证明、证明;内黄县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陈现刚的供述、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现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现刚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尚好,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现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低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