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秦某危险驾驶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185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2009年10月16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2014年7月19日因酒驾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天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185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2009年10月16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2014年7月19日因酒驾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天;2014年12月8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12月1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2月9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6日在取保候审期间因再次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6月24日一并审查起诉。2015年7月14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4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高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豫EKKXXX牌照号的白色越野车,将被害人宛某驾驶的三轮车撞倒后,本人驾驶车辆车翻至路沟里,造成被害人宛某及乘坐人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秦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7.3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

2015年3月6日15时许,被告人秦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牌照为豫JGXXX号的BYD小轿车,回家时,在本村西头与骑电动车的朱某、吴某因占道行驶发生纠纷引起打架,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3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宛某、张某的陈述,证人韩某等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血样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秦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秦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本可从轻处罚,但其不思悔改,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酒驾车被公安机关查获,故对其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8日,折抵刑期8日。即从2015年8月4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