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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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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危险驾驶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223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5月20日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223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5月20日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7月1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5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17日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瑞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耿某在中国移动通信营业厅办完手续后,无证、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豫JAXXX的黑色两轮摩托车,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耿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6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耿某甲的证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告知笔录,抽取血样登记表,呼气、抽血及涉案摩托车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内黄县拘留所证明,抓获证明,被告人耿某供述、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耿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拘役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杨武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