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刑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攀登,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鹿邑县城郊乡。曾因非法拘禁犯罪于2006年3月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攀登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维、王永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攀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1日夜,被告人周攀登结伙周如意、王帅、戴春龙(上述三人已判刑)、徐晶晶、任超珍、杨萌萌、王帅的朋友(以上三人另案处理)在鹿邑县北关紫金城歌厅A05包房唱歌,与同是唱歌的田高、吴坤朋(二人已判刑)、张宇(已判刑)、王磊等人在A02包房唱歌,A02包房的陪唱小姐“小雅”因在走廊里碰撞了王帅,发生争吵,被人劝开。24时许,在A05包房唱歌的任超珍又在大厅里找到了“小雅”,与其争吵起来,而后双方包房里的人都从包房里出来,被人劝到歌厅外大街上,双方人员发生打斗,被告人周攀登也参与其中。打斗中,周如意用匕首将王磊扎伤致死,周如意本人腹部也被扎伤,张宇、田高、吴坤朋也被扎伤。经鉴定,周如意的伤情属重伤,田高、吴坤朋的伤情属轻微伤。案发后民事赔偿30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周攀登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吴坤朋、周如意、徐晶晶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尸检报告;调解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攀登结伙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请求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攀登对上述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1日夜,被告人周攀登结伙周如意、王帅、戴春龙(上述三人已判刑)、徐晶晶、任超珍、杨萌萌、王帅的朋友(以上四人另案处理)在鹿邑县北关紫金城歌厅A05包房唱歌,田高、吴坤朋(二人已判刑)、张宇(已判刑)、王磊等人在A02包房唱歌。唱歌期间,A02包房的陪唱小姐“小雅”在走廊里碰撞了王帅,引起争吵,被人劝开。24时许,A05包房的任超珍又在大厅里与“小雅”发生吵骂,双方人员均从包房里出来,被人劝到歌厅外大街上,双方人员发生打斗。打斗中,周如意用匕首将王磊扎伤致死,周如意本人也被对方扎伤,张宇、田高、吴坤朋均受伤。经鉴定,周如意被扎伤腹部,伤情程度属重伤;田高、吴坤朋的伤情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周攀登家人赔偿王磊家人30000元。2015年2月13日周攀登在家中被抓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周攀登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农历八月十四的晚上,我和周如意、任超珍、徐晶晶姓戴的一个男生以及他女朋友还有一个男子我不认识,我们八个人一起去鹿邑县北关的紫金城KTV去唱歌。期间我和任超珍一起喝酒喝多了,我就直接在KTV包间内睡了,直到一个女孩带着两个男人来到俺包间内开始骂,好像是因为谁把酒洒谁身上了,他们骂过我和周如意,我们就开始往包间外走,走到紫金城KTV的大厅时,来到我们包间的那个女孩拦着我们不让我们走,说今天你们谁也走不掉,说着就拿手机开始打电话叫人,边打电话边骂着我们,任超珍就和那个女的吵了起来,我说你该说说,别骂老的,说着我就拉着任超珍往大门外我们的车上走。当走到车旁边时,发现姓戴的那个男子没有跟过来,回头看到他自己在KTV门口和对方的几个男子打起来了,我就和周如意、王帅帅、以及我不认识的那个男子我们四个人就想回去拉姓戴的那个人。还没走到KTV门口时,对方的一个男子就指着我们说,还有他们几个,说着围过来几个人开始对我们四人动手,当时一个上身穿黑色衣服的男的用拳头打我脸上一拳,我用脚踢了他肚子一脚,他往后退了两步后又继续上前打我脸上一拳,我还他脸上一拳后我就扭头开始往大路上走了,刚扭过身子对方不知道是谁用砖头朝我右边头上砸了一砖头,我就晕了,过了不知多长时间我听见周如意在喊我,我就醒了,跟着周如意和别人一起坐车去了真源医院。到车上看到周如意肚子被对方用刀子扎着了,我头上也流着血,去医院包扎后我就去了亳州,到了亳州之后我和周如意的家人联系过,他们说对方死人了,我就再也没有回过家,直到去年周如意家人包赔死者家人钱时,我妈也包赔了死者三万元钱,对方也对我写了谅解书。我在2014年12月份给俺姑父杨高峰说我不想继续在外面躲了,打算回来投案自首,他也帮我打听周如意、王帅帅他们被判了几年,但是我在天津打工的老板一直压着工钱不给我,直到昨天才将我的工钱给我,我坐着半路汽车(没敢在车站内上车)昨天到的家,本来打算见见俺奶奶后就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结果就被你们在家抓着了。打架时我除了打了那个穿黑色衣服的人,我没有打其他人,我刚打过他后就被别人用砖头砸晕了,我没有看到别人怎样打的,当时我和周如意一行人也没有带刀子,也没看到周如意拿刀子扎别人,打架时我当时穿桔黄色的长袖T恤,下身穿棕色裤子,我打的穿黑色衣服的那个人比我低,身高一米七五左右,较瘦,脸型是瘦脸,上身穿黑色衣服,下身和鞋我都没有留意,打架时对方几个人我记不清了,我受伤后,因为害怕就没敢来公安局做伤情鉴定和报案,后来听说对方有人死了,就更不敢来了。 2.证人证言 (1)同案犯周如意证言 2011年9月11晚上,我和徐晶晶、攀登、任超珍、王帅及王帅的一个朋友、戴龙春及戴龙春的妻子去紫金城A05房间唱歌喝啤酒。大概到了晚上十点多钟的时候,王帅的朋友进来对我们几个人说:“有人找王帅的事”,我听后我们六个人就又走出房间,看到王帅在门口正和一个像是陪唱的女孩吵架,我们一看是个女的,都没有理这个女的,把王帅叫入房间,我们八个人继续玩。到了有十一点多钟的时候(我当时没有看表,估计是这个时间),我们一起走出房间,走到门口时我看到之前和王帅吵架的那个女孩站在吧台旁,他身边有几个人,我们经过吧台的时候,女孩和王帅又吵了起来,随后我们的人和他们吵了起来,当时吵的较厉害,戴龙春让我们走,我们朝门口走,我们走到门口的时候,女孩和他一起的人又走到紫金城门口和我们吵,这时戴龙春又让我们都坐车走,我看得赶紧走,再吵也没啥意思。我当时喝的有点晕就把我的车钥匙交给了我媳妇让他开车,当时我的车停放在紫金城大门口西边不远的人行道上,车头朝西,我们都坐上车后发现戴龙春和他妻子没有上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