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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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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7月23日到鹿邑县公安局投案后,被鹿邑县公安局取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7月23日到鹿邑县公安局投案后,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8日被鹿邑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在逃。因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4日到鹿邑县公安局投案。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玉林,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刘玉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故意伤害罪

2007年2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田镇、罗国涛、田磊、孙永坤、周如意(五人均已判刑)等人窜到鹿玄公路以看线为由,与开出租车的解奋江发生争执,将与解奋江同去的宋某某、宋某某、张某某三人打成轻伤。

聚众斗殴罪

2010年10月4日21时许,因张亚飞与刘园有矛盾,被告人赵某某在刘园的纠集下伙同罗农村、郭彬(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持械与张亚飞纠集的姚国举、曾俊朝、田鹏飞(已判刑)、黄某、刘亚东、白云飞、刘赛赛(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鹿邑县城关镇“今夜”会所歌厅东聚众斗殴。在斗殴中致黄某受伤。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表示认罪,要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继磊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关于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家庭生活困难,被告人的家属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赵继磊起的是辅助作用,应该是从犯。3、关于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赵继磊只是一般参与者,赵继磊到达现场只是商量劝阻对方,被告人赵继磊一直是被动挨打,没有主动攻击他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与事实不符。4、被告人赵继磊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5、被告人赵继磊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不大,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建议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07年2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田镇、罗国涛、田磊、孙永坤、周如意(五人均已判刑)等人窜到鹿玄公路以看线为由,与开出租车的解奋江发生争执,将与解奋江同去的宋某某、宋某某、张某某三人打成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已积极赔偿受害人张某某、宋某某、宋某某的损失,受害人表示对赵某某谅解。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07年2月份的一天,赵石磊给我说:“鹿邑跑小厂的公交车看线呢,一个月3000块钱,咱去给他们看去。”后来我们又和周如意、罗国涛、赵石磊、“大个”、“狼”、“辉辉”等人在一起商量好就去看线了。第一天没啥事,第二天我们几个坐车到穆店月牙堤那儿,大概十一点左右,有一辆红色的面包车从鹿邑方向过来了,我们不让他们再拉人了,过了二十分钟,那辆车又回来了,还拉了一车人,我们几个强行把拉的人卸下来了,司机调头回去拉了七、八个人追上我们,接着就互相打了起来,我们的人有用砖头砸的,有用脚跺的,我用砖头打的一个戴帽子的,砸了几下我就跑了。

2.被害人宋某某陈述,2007年2月4日中午,解奋江给我打电话,说有几个年轻人拦住他的车不让他走,送他拉公交车的人了,叫我过去看看,我和宋某某、张某某我们几个人一起去找到解奋江,于是我们就一块到拦车的地方,到了之后,我说我兄弟的车是接学生用的,说完有四、五个人用帽子捂住我的头就打,他们把我打倒在地,后来我的眼看不见了。

3、被害人宋某某陈述,2007年2月4日上午12时许,宋某某告诉我有人在华兵饭店附近找解奋江的事,我和宋某某、张某某、解奋江去追他们,我和宋某某一下车,那群小孩就围过来,他们手中都拿着砖头,接着我的头上就挨了一砖头,我看情况不对就往麦地里跑,有三个小孩追上我用砖头砸我的头,之后我就被砸晕了,后来的事就不知道了。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07年2月4日,我在魏桥窑厂挖土,解奋江给宋某某打电话说有一群小孩在华兵饭店打他,我就和宋某某、宋建岭几个人开车过去,快走到时看到有十来个小孩往东跑了,我们就开车去追,解奋江、宋某某、宋建岭他们先下车的,那群小孩抓住他们就打,有用拳头打的,有用砖头打的,有几个小孩用砖头砸宋建岭的头,有个人用拳头打在我的右眼上,我还没反应过来,后面用有人用砖头往我后脑袋上砸了一下,我就倒下了,啥也不清楚了。

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大概2007年元月份,我和周如意、罗国涛、田磊、大个、“狼”、辉辉、田镇等几个人给公交车看了两天线路,第二天就出事了,我们和一个跑出租车带来的人打架了,当时打的很乱,我用拳脚打的,我和田镇打的是一个瘦的,我朝他脸上打了两拳,朝他腰上跺了一脚,其他人基本上用的是砖头砸的,我们一个打倒了四个人。

6.证人周某某的证言,2007年元月份,罗国涛和赵磊、赵石磊来我家找我给我说让我找几个人给鹿邑至穆店的公交车看线去,公交车每月给四千元钱,正好“狼”、田磊、辉辉在俺家玩,他们三个也愿意去,第一天去看线没啥事,第二天大概十点左右,我们发现有一辆红色面包车从鹿邑方向开过来,我们去给这个司机说不让他在这个线上拉人,我们就让这个车走了,过了半个小时,这个司机又拉着人从穆店方向拐回来了,之后“狼”和这个司机打起来了,之后被我们拉开了,这个司机把人卸下来之后就拐回去了,过了没多大会,司机带着几个人回来了,从车上下来的人就开始打“狼”,我们就开始给他们打,我用砖头砸的,我朝一个人的头上砸了几下,朝他身上跺了几脚,我们打伤了四个人。

7.证人孙某某的证言,2007年2月份的一天,罗国涛让我给他一起去给公交车看线,第二天我和罗国涛、周如意、田磊、田镇、狼、赵石磊、赵磊几个人去穆店看线,与一辆一辆开面包车的发生了争执打了起来,我和田磊拿着砖头砸的其中的一个人,我们把他们四个人打倒了,之后就跑了。

8.证人田某的证言,同孙永坤证言一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