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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范刘坡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刘坡,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石槽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刘坡,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石槽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0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家秀,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刘坡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维、李瑾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刘坡及其辩护人郭家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18日凌晨许,被告人范刘坡伙同王盼、程文齐、赵全领(三人另案处理)驾驶汽车窜到鹿邑县生铁冢乡汲高丽的加油站处盗窃柴油,因未打开油罐的盖板未得逞。

2014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范刘坡伙同王盼、程文齐、赵全领驾驶改装的别克轿车和三菱越野车,窜到鹿邑县生铁冢乡汲高丽的加油站,将加油站的油罐口打开后窃取柴油,被发现后,赵全领驾驶三菱越野车逃跑,被告人范刘坡逃跑时,手持管钳和螺丝刀挥舞抗拒抓捕,后被郭士伟、叶刘根抓获。经核实,被害人汲高丽加油站被盗柴油计5.571吨。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范刘坡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记账本等书证;证人郭士伟、孔亚楠、孙高领、叶刘根、罗帅证言;被害人汲高丽陈述;被告人范刘坡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书及补充鉴定;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刘坡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请求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范刘坡辩称:盗窃是事实,我认罪,但我没有对他人实施暴力和暴力威胁,我的行为不是抢劫,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理由如下: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是盗窃;被告人在盗窃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和暴力相威胁;郭士伟证明没有发生厮打;叶留根等人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前后矛盾;(2)被告人的涉案价值不能确定。理由如下:缺少检材;鉴定结论是一种推定;从抽油时间和盛油的容积看都达不到指控的犯罪数额;(3)被告人系部分未遂,又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凌晨许,被告人范刘坡伙同他人(三人)驾驶汽车窜到鹿邑县生铁冢乡汲高丽的加油站盗窃柴油,因未打开油罐的盖板未得逞。

2014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范刘坡伙同上述三人,驾驶改装的别克轿车和三菱越野车,再次窜到鹿邑县生铁冢乡汲高丽的加油站盗取柴油,被人发现后,其同伙驾驶三菱车逃跑。范刘坡在逃跑时,为抗拒抓捕,手持管钳和螺丝刀对抓捕人员实施暴力威胁,被当地群众郭士伟、叶刘根等人当场抓获。经核实,汲高丽加油站被盗柴油共计5.571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范刘坡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伙同王盼、赵全领、程文齐驾驶两辆车从沈丘来鹿邑县偷油。在偷生铁冢东头加油站的油时被人发现,当场抓住,其他人逃跑。之前来偷过一次,但盖子没撬开,没偷成。没有对抓捕的人实施暴力行为。

2、被害人汲高丽陈述,证实:被偷走了柴油大概三吨多,每吨价值7200元,价值2万多元。

后又证明,进的油量减去卖掉的油量,就等于被盗的油量,实际被盗走5.571吨。

3、证人郭士伟证言,证实:当晚汲高丽打电话说有人在偷她的油。我和叶留根、孔亚楠、高岭就开车到加油站,把正在偷油的人抓住一个,其他人跑掉了。

又证明,他(范刘坡)下车后拿着螺丝刀戳戳的。

4、证人孔亚楠证言,证实:加油站老板叶登峰的媳妇(汲高丽)打电话说他的加油站有人偷油。我们开两辆车去,抓住一个,其他人跑了。

又证明,他(范刘坡)一手拿着管钳,一手拿着螺丝刀,乱抡、乱扎的。

5、证人孙高领证言证言,证实:接到汲高丽的电话,我们就去她的加油站,看到一辆越野车正在抽油。当场抓住一个,送到派出所了。这个人一手拿管钳,一手拿一尺多长的螺丝刀。

又证明,别克车上盛柴油的塑料袋子漏了,被盗柴油流出来很多,有一吨多。

6、证人罗帅、郭士伟证言,证明别克车上塑料袋子里的柴油漏掉的有1000多斤。

7、证人叶留根证言,证实,抓住的这个人一手拿着一把管钳,一手拿着一把螺丝刀,他拿的管钳直接抡到我的左胳膊上了,他还拿着螺丝刀戳孙高领。我们追他时,他往西跑,被抓住了。

8、视听资料、监控截图及说明,证实被告人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的过程。

9、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物品根据实物为1.365吨,价值9828元。

补充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柴油为2.615吨,折合价款18828元。

再次价格鉴定书,证明被盗柴油7465.80升,价值45690元。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状况。

11、被告人范刘坡的户籍证明和无前科证明。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示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刘坡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没有实施暴力,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被告人手拿管钳和螺丝刀对实施抓捕的人员以暴力相威胁,有叶留根和郭士伟等人证明,相互印证,证据充分,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犯罪特征,构成抢劫罪,该辩护(解)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刘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犯罪工具别克轿车一辆,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