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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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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和某某、苑某某、宋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刑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和某某,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中牟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8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刑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和某某,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中牟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8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站,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女,194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宋某某,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6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和某某、苑某某、宋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维、李瑾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和某某及其辩护人杨站、苑某某、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和某某窜到鹿邑县县城居民家中,向居民表示自己可以修改电表使电表产生误差,能让电表显示度数小于实际使用度数,得到居民的同意后,被告人和某某使用在电表底部打孔、接入铜丝的方法帮助时建华、赵小霞、董红艳和被告人苑某某、宋某某等人修改了电表,并在被告人苑某某、宋某某的介绍下帮助孙高龙、孙万良、邵翠云、苑百林、陈广太、孙革命、闫金峰、历艳霞、赵彩玲、梁春红等人修改电表,修改完成后被告人和某某收取每户500元左右的费用,致使鹿邑县电业局损失7929余元。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收取他人费用、帮助他人修改电表盗窃国家电力,数额较大,被告人宋某某、苑某某自己让和某某修改电表盗窃电力并介绍和某某给他人修改电表盗窃电力,价值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和某某、苑某某、宋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表示认罪,要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二、有关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一直认罪伏法,悔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所盗窃财物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小。3、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从未有过犯罪记录,此次尚属初犯。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和某某窜到鹿邑县县城居民家中,向居民表示自己可以修改电表使电表产生误差,能让电表显示度数小于实际使用度数,得到居民的同意后,被告人和某某使用在电表底部打孔、接入铜丝的方法帮助时建华、赵小霞、董红艳和被告人苑某某、宋某某等人修改了电表,并在被告人苑某某、宋某某的介绍下帮助孙高龙、孙万良、邵翠云、苑百林、陈广太、孙革命、闫金峰、历艳霞、赵彩玲、梁春红等人修改电表,修改完成后被告人和某某收取每户500元左右的费用,致使鹿邑县电业局损失7929余元。

上述事实由经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和某某的供述,我改电表的时候不卸电表,电表下面由四个插头,我做一个铜丝,铜丝的两头各做一个U型的套,然后用铜丝的一头连接电表的靠左面的第一个插头,铜丝的另一头连接电表靠左面的第二个插头,这样电表就改好了,这样可以使电表变慢的原理是通过铜丝造成电表二次项短路,用的铜丝粗电表比正常的就慢的多一点,用的铜丝细电表比正常的电表就慢的少一点。我自己在鹿邑就改了3家,其他都是鹿邑人给我介绍的,抽走的这200块钱是好处费。

2.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2014年8、9月份的一天,我出门倒垃圾碰见一个老头,上来问我家有没有房子出租,我说没房子出租,然后又问我改不改电表,想不想省点钱?他说不省电就不要钱,然后我就让他帮我改了,我晚上开了半夜空调,第二天早上看了看电表确实是省电了,然后第二天他又来了我就给他500元钱,然后我给他介绍我的亲戚朋友改了电表,大概有十几户左右,都是我亲自带着他去改的电表。他说每介绍一位客户,他中间给我提100块钱,但是他一分钱也没给过我。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当时我家换过新电表后十来天的时候,我认识一个改电表的老头,我就给这个改电表的老头打电话,问他新装的电表能改不,改电表的老头说能改。过了一个星期这个老头来了,凌晨1点的时候帮我们家改的电表,改好之后我给这个老头300元钱。之后我就领着这个老头帮我妈家和我大哥宋大东、三哥宋建华的电表也改了,每家给了这个老头600元钱,之后又帮我朋友小站改了电表。

4.证人郭某的证言,2014年下半年,我和我小姑苑某某聊天的时候,苑某某提起改电表能省钱,然后我说你什么时候见到改电表的帮我把我家的电表也改了,没过几天,苑某某带着一个男的来我家,把电表给改了,我给了他500元钱。

5.证人郭某某的证言,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大概11点左右,我在床上躺着,我媳妇给我说我孩子的姥姥带着一个人来家里改电表,我也没有管,后来改好了给我说大概就4、5百元。

6.证人宋某某的证言,2014年年前,我姨苑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能改电表,改了电表走的慢,能省钱,我就同意了,改电表的时间我记不清了,是晚上,我刚睡,我叫我丈夫出去的,没有多大会家里停电了,过了十来分钟就来电了,我丈夫拿了500块钱给了他。

7.证人马某的证言,2014年年前,我姑苑某某给我妈联系说改电表,我妈不叫改,我就给苑某某说改,当天晚上凌晨,苑某某带着一个老头来我家,来到我们家电表的位置,把电表摘了下来,过来20分钟左右就改好了,改好以后给了那个老头500元钱。

8.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4点左右,我出门时碰见两个男的,大约40岁左右,他们看见我就问我改不改电表,改一下600元,我说我只有500元钱,然后他们就同意了,我把500元钱给了他之后,我就走了。我走的时候电表还没有改好。

9.证人樊某某的证言,我以前在鹿邑县城跑出租车,认识的这个改电表的老头,他在鹿邑县坐我的出租车,我们就这样认识的,后来我把能改电表的这个事告诉了我媳妇宋某某。鹿邑县今年全面换新电表的时候我媳妇宋某某给这个人联系了多次,这个老头一直不来,后来这个老头来了几次没改成,因为在人家楼上,晚上去的时候都锁门了,后来才给改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