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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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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金砖犯放火、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刑初字第91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金砖,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太清宫镇大贺行政村吴庄村。因涉嫌放火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鹿邑县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刑初字第91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砖,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太清宫镇大贺行政村吴庄村。因涉嫌放火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盗窃犯罪,于2015年4月16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砖犯放火、盗窃罪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金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放火罪

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吴金砖窜至本村张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劳动及太清宫镇八里行政村前梁庄丁某某家中多次放火,因救火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

1、2014年1月1日晚、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吴金砖因对邻居张某某不满,便两次趁夜深无人之际翻墙潜入其家中,将张某某家二楼西间、东间房屋堆放的玉米芯和电线、四十余根林木等物品用打火机点燃,致使房屋堆放的物品和窗户被火烧毁,两次损失价值共计6300元。

2、2015年1月2日晚、2015年2月20日晚、2015年3月10日晚上,被告人吴金砖分三次翻墙窜入本村吴某某(系被告人吴金砖的继祖母)家中,将柴火堆放在被害人吴某某的堂屋、大门门口,用打火机点燃后潜逃,致使被害人吴某某的厨房被烧塌,堂屋木门被烧毁。

3、2015年1月5日晚22时许,被告人吴金砖走到鹿邑县太清宫镇八里行政村前梁村东头的丁某某(系被告人吴金砖的舅奶)家门口时,推门进入丁某某家院内,将大门口堆放的玉米秸杆搬至被害人丁某某家堂屋门前,用打火机将丁某某家厨房内的柴禾和堂屋门前玉米秸秆点燃,致使在堂屋内睡觉的丁某某脸部、四肢被烧伤、厨房被烧塌。

4、2015年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吴金砖走到本村西北角的吴某某家时,将被害人吴某某家房屋后堆放的玉米秸秆用打火机点燃,后迅速逃跑,致使吴某某家的五块花塑料布、二副门联子和一些衣服被烧,损失价值1000元左右。

5、2015年1月14日晚21时许,被告人吴金砖将堆放与本村西头吴劳动家西门口、屋内的秸秆点燃,后迅速逃跑,致使吴劳动家的一个门窗被烧,损失价值100元左右。

二、盗窃罪

2014年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吴金砖把邻居张某某家二楼西间的玉米芯和电线等物品用打火机点燃后,将张某某家厨房内一桶价值60元的金龙鱼食用油盗走。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金砖用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放火罪、盗窃罪,且一人犯数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吴金砖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金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放火罪

(一)2014年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吴金砖因对邻居张某某不满,便趁夜深翻墙潜入其家中,将张某某家堂屋二楼西间房屋堆放的玉米芯和电线等物用打火机点燃后,翻墙逃跑。同年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吴金砖再次翻墙潜入张某某家中,用食用油泼洒在二楼东间堆放的四十余根林木、电线等物品上,用打火机点燃后,翻墙逃跑。致使被害人张某某房屋堆放的物品和窗户被火烧毁,两次损失价值共计63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吴金砖供述及辩解,我到张某某家放了两次火。第一次是2013年的时候,我感觉吴亚涛的媳妇张某某有点小性,我对她家不满意,我有点看不过去。那天晚上八九点钟,我从家里面出来,我从她家门口东边有堆柴火,我踩着柴火从墙头上翻到她家,在她家二楼西头那间房间看见屋里面放的有堆柴火和几捆电线,我就用火机把那堆柴火点了,点着之后我就翻墙回家睡觉了;第二次是2013年快过年的时候,那天晚上八九点钟,我从家里面出来,我从她家门口东边有堆柴火,我踩着柴火从墙头上翻到她家东屋的楼梯上,我就到她家二楼,看见楼上住的没人,我进到她家屋里,看见最东头的那间房间放的有堆柴火,之后我就到她家一楼厨房里面看看,我看见厨房里面有一桶食用油,我就提着那桶油到二楼东头那间放着柴火的房间了,我把那桶油直接倒在那堆柴火上了,又在那间房间门口倒点,我用随身带火机点着火之后我就翻墙头回家了;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第一次是2014年1月1日(农历2013年12月1日)晚上9点多的时候,当时我和俺儿子和女儿三人一楼堂屋东间看电视,我听见外面有东西响,我就出去看,一出堂屋门看见俺家堂屋二楼西间的那个房间着火了,火头子都往外面喷,窗户上的玻璃都已经烧炸了,我就赶紧开大门往外面去叫人救火,之后俺旁边的邻居过来把火救灭了,我到二楼西间一看,那屋里面放的玉米芯、电线、浇水的塑料管子和一个压面条机都烧毁了,窗户都烧毁了,消防队没到我们家我们都把火扑灭了。第二次是2014年1月14日(农历2013年12月14日)晚上9点多的时候,当天晚上我和俺儿子、闺女在堂屋里面看电视,当时俺儿子和闺女都睡着了,我听见东屋平房上有脚步声,后来听见有人蹦墙头的声音,我就起床出去看,看见俺家东屋床上的两袋子面着火了,我就用面把火摁灭了,我出来看见二楼东间里面也着火了,我就赶紧出门叫人来救火,过来好多人用水喷了好长时间才把火救灭,二楼东间里面放的四十多根林子、三袋子豆子、电线和塑料都烧毁了,麦仓上面那一排麦也烧糊了,东间的窗户和门都烧毁了,东间屋子上的林子也着火了,俺邻居吴金砖站在柜子上面用水喷林子还栽倒了,栽住手了,消防队来了我们都把火救灭了,这些被烧的东西上面浇的都是食用油,地上也都是食用油。

3.被害人吴某某陈述,我家总共失过两次火。第一次是2013年农历腊月初一的晚上九点多,俺儿媳妇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家里面失火了,之后我就回家了,到家看见俺家堂屋二楼西间着火了,里面放的两把电线和浇地的水管子都烧着了,里面放的一台压面条机子也烧毁了,西间屋子的木窗户也被烧坏了,消防队的来了把火救灭了,后来发现一楼东屋厨房里面过年60块钱买的一桶金龙鱼食用油也不见了;第二次是2013年农历腊月十五的晚上九点左右,我当时在亳州,俺二儿媳妇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家里面又着火了,我就打车从亳州直接回家了,到家之后发现堂屋二楼东间着火了,里面放的有三袋子大豆(大概三百多斤)、四十多根林子、两把电线都烧毁了,屋里面的麦仓最上面那一排大概二百多斤麦烧糊了,东间的窗户也烧毁了,被烧的东西上和地上倒得都是食用油,当时在现场也没发现油桶,当时消防队没到的时候我们庄来的人都把火救灭了。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案发现场的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