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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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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战广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少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战广,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鹿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少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战广,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3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建军,系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王传海,系被害人赵某某、赵胜利的姐夫。

委托代理人孙艳丽,系鹿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战广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战广及辩护人张建军、被害方委托代理人王传海、孙艳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0日4时17分许,被告人李战广驾驶豫K61175重型货车沿311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鹿邑县太清超限检测站门口时,逆向与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自西向东行驶的浙B65V25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赵某某及乘车人昝二妮、昝文志和昝二妮的孩子无名男婴当场死亡,赵胜利、杨秀华经抢救无效死亡。本起交通事故李战广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战广辩称,我认罪伏法,向被害人家属道歉,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战广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2.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助。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4.民事部分受害人家属得到赔偿。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李战广从轻初犯。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4时17分许,被告人李战广驾驶豫K61175重型货车沿311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鹿邑县太清超限检测站门口时,逆向与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自西向东行驶的浙B65V25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赵某某及乘车人昝二妮、昝文志和昝二妮的孩子无名男婴当场死亡,赵胜利、杨秀华经抢救无效死亡。本起交通事故李战广负全部责任。民事部分已赔偿,但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李战广不谅解并要求从重判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战广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3月10日凌晨4点多,我驾驶豫K61175重型货车,沿311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鹿邑县太清超限检测站路段时,我为了躲避罚款,逆行行驶,当时对面过了一辆车,我就踩刹车停车,对面的车就撞上我的车了。当时我就下车救人。当时看到车上有五个人,不知道有小孩。是超限站报的警。

2.证人陈某的证言,2015年3月10日凌晨,我自己一个人在鹿邑县太清宫检测站东岗楼里休息,当时有一辆拉树的车一闪过去了,刚过大约12秒的时间,我听到一声响声,我就用对讲机告诉顾冬冬是不是撞坏咱们的东西了,顾冬冬从西岗楼里出来后告诉我发生车祸了,我就急忙跑出来去施救,急忙打了“119”、“120”、“110”。我看到那辆拉树的车时那辆车是逆向行驶,在双黄线南面,那辆车是自东向西行驶的。那辆车的车牌号是豫K61175货车。

3.证人顾某某的证言,2015年3月10日,我在鹿邑县太清检测站西岗楼值班,我也没有看时间是几点,我就听见外面“碰”的一声响,我就出去看,一看两个车相撞了,一个面包车副驾驶座位上的人还在喘气,这时陈伟也过来了,货车司机也下来了,就赶紧救人,我就赶紧拿电话打110、120,然后就赶紧引导车辆,预防堵车再次发生事故。当天晚上我和陈伟一块值班,他在东岗亭,我在西岗亭,我用手机报警时间是3月10日凌晨4点18分。是一辆拉树的货车和一辆面包车。当时出事故的车在路南边。事故发生时我正在岗亭里休息,没有看见那辆货车,没有用手电照那辆货车,当时东边岗亭里的人是陈伟,我们俩是一块值班的。当天值班的是四人,另外两个是女的,在检测室里,只有我和陈伟在超限站两头的岗亭里。我没有看见事故是怎样发生的,当时我在岗亭坐着,我听见一声响,就跑出来看,看见一辆大货车与一辆面包车相撞了。我就用对讲机通知陈伟发生了交通事故了,我打了110、120、我们和那个司机就开始保护现场赶快救人,后来110、120、119的人都到了,从面包车上拽出来四个人,经医生检查已经无生命体征放在路南边,另外两个人还有呼吸,被两辆120车拉走了。

4.证人王某的证言,2015年3月10日4点50分我们医院的120到达太清超限战事故现场,车辆已经变形,车上的人都被卡在车内,119到达现场后,开始施救,先从面包车抬出来三个人,经检查确认3个人均无生命体征,包括一个婴儿,放置路南侧,从面包车救出第四个人是副驾驶位置上的人,尚有微弱呼吸心跳,立即台上救护车返回鹿邑县人民医院,途中就进行了抢救,当时做的有输液治疗,检查伤好的呼吸心跳和脉搏,到太清宫街上时,发现伤者呼吸心跳已经停止,又做了心跳按压等急救措施,一直抢救到鹿邑县人民医院院内时,伤者仍无生命体征,抢救无效死亡,后被送往医院太平间。

5.证人贾某某的证言,2015年3月10日05时05左右,我接到120调度室的电话,要求到太清出车,我和司机李玉迁、护士刘田立即前往,赶到现场时,路边有三具尸体,其中一具是小儿,我们到达时,我们医院的第一辆120已经在现场等候,当时119正在施救,在车内抬出第四个人时,尚有呼吸心跳,是一男性,立即抬上第一辆车,拉往医院,我们继续在现场等候,第五个被抬出后,抬在担架上,心跳呼吸已经停止,立即给予心肺复苏,治疗无效,之后将尸体放在路边,抬出的第六位是一位女性,有心跳呼吸,有呻吟,立即抬上救护车,抢救吸氧,送往医院,到医院交给九楼的外一科。

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5年3月10证言:我与赵某某是亲戚关系,他是我家属的弟弟。赵某某全家和他哥哥赵胜利一家都在浙江省余姚市同光村干小吃生意,赵某某在浙江购买的有个小面包车。就在昨天下午4点多,赵某某和他家属杨秀华还去了我家告别,说是准备在明天,也就是3月10号动身回浙江,他们没有说具体走的时间,他还告诉我说是和赵胜利一家三口及赵胜利岳父一起走没想到第二天凌晨就出事了。他说他准备开车拉着他妻子杨秀华、他哥哥赵胜利、嫂子昝二妮、出生三个月大的侄子以及他哥赵胜利的岳父昝文志他们六个人一起走,只说10号动身。我能确定他们从郑家集乡王竹园村赵某某家里出发的,从我们郑家集到311国道一共就两条路,他们是沿西侧南北路,自南向北走郑家集烟站西的那条路上的311国道。赵某某带他岳父昝文志是为了让他岳父帮忙看孩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