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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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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玉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玉民,男,1953年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鹿邑县宋河镇。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3月7日被鹿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玉民,男,1953年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鹿邑县宋河镇。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3月7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玉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卫、袁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玉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陈相利向鹿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生效的鹿邑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鹿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鹿邑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朱玉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朱玉民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执行,强制执行。逾期后,经鹿邑县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做工作,被告人朱玉民仍拒不履行。鹿邑县人民法院遂做出执行裁定,2014年10月17日、2014年10月23日鹿邑县人民法院组织执行局、法警队全体干警并邀请人大、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对所查封的房屋进行了清理,被告人朱玉民以生病为由躺在执行现场阻扰执行。2014年12月,鹿邑县法院又对被告人朱玉民所有的位于宋河镇枣集办事处15号三层楼房北半部予以查封,被告人朱玉民未经法院允许,擅自将封条揭掉。另查明,被告人朱玉民有门面房租收入,并经营有宾馆,有能力履行鹿邑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鹿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仍拒不履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玉民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朱玉民辩称:原民事判决有错误,但我认罪,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玉民和陈相利于2014年10月结婚,于2012年10月经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涉及到共同财产房屋的分割问题。2013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陈相利向鹿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生效的鹿邑县人民法院(2012)鹿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鹿邑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朱玉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朱玉民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逾期不执行,强制执行。逾期后,经鹿邑县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做工作,被告人朱玉民仍拒不履行。鹿邑县人民法院遂做出执行裁定,于2014年10月17日、2014年10月23日组织执行局、法警队全体干警并邀请人大代表、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人员到场监督,对所查封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执行,被告人朱玉民以生病为由躺在执行现场阻扰执行,执行无果。2014年12月,鹿邑县法院又对被告人朱玉民所有的位于宋河镇枣集办事处15号三层楼房北半部予以查封,被告人朱玉民未经法院允许,擅自将封条揭掉。被告人朱玉民有门面房租收入,并经营有宾馆,有能力履行鹿邑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鹿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仍拒不履行。

另查明,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朱玉民和陈相利达成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朱玉民给付陈相利现金二十五万元,陈相利对朱玉民表示谅解,并且请求法庭对朱玉民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朱玉民的供述与辩解:

在接到鹿邑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后,因为没钱,我也没有申诉,我也还不起陈相利这些钱。

我因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17日批准逮捕的。

开办旅社内的物品属于我和陈相利共同所有:有24张床、9个电视、被罩、枕头等床上用品,价值共计两万块钱,这是我和陈相利共同挣的钱。

位于宋河镇枣集办事处15号三层楼房都是朱伍燕出的钱,总共投资六、七十万块钱。

陈相利向公安局提供的帐目清单是由我本人书写的,计款项合计189347元都是我出的钱,当时我记好后放在抽屉里,是陈相利偷走的。至于唯独在这张帐目清单上签字盖章的原因,当时也不知道我自己咋想的。我不懂法,我也不知道咋办,我也没钱,我也不服气法院的判决。

鹿邑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时我阻拦过,在查封楼房时,是我把封条撕了。因为第一我没有能力履行,第二我对法院判决不服。

至于我现在的打算,因为我没能力履行法院判决,我认蹲牢。

2.证人证言:

(1)证人陈相利的证言:

朱玉民干的电工每月最低能挣5000元以上,这是他在工作期间的灰色收入。现在朱玉民经营的宾馆年收入最少十来万,因为我和法院去执行时,朱玉民还在打扫卫生。在宋河镇政府对面的两间门面房租也是朱玉民收的,每年一万多元。

在位于鹿邑县宋河镇枣集办事处15号(枣集镇农业银行西100米路南)的“安全宾馆”和“浴康浴池”上下三层共39间,另外在此处房产的对面有五间平房。这些财产都是属于我和朱玉民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在我们没有盖楼房前,都是由我一个人出资六、七万元钱盖了十间平房,当时也没有记帐。过了一年多,我们把西边的五间扒后才盖的39间楼房,有我在建筑“安全宾馆”和“浴康浴池”时购买的物品及出资清单证明,这个清单是朱玉民写的,当时我们在盖好这个房子后,我把所有的账单交给朱玉民记在一张纸上,写好后朱玉民也签字盖章了,这是朱玉民自愿的,部分没有账单也没有记。当时我出资不到34万元,朱玉民给我记在清单上的钱只有189347元,其它的都没有票据。

位于宋河镇政府对面的两间门面房子现在是属于是朱玉民的。在我们没有发生矛盾前,朱玉民说留着俺俩养老,以后孩子不孝顺时我们使房租。以前都是我和朱玉民收的,房子是租给张电民的女儿张桂红卖服装的。每年的房租大部分都是桂红的娘送的,有时张桂红也送过。每年的房租刚开始是5000元,现在已涨到一万多元……

(2)证人杨建的证言:

我知道朱玉民离婚纠纷这个官司,其中在执行时我帮忙做了几次工作,都没做通。

每次都是受鹿邑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华和俺镇长付玉杰的委托让我帮助做朱玉民的工作,但每次朱玉民都是以没钱和房子不是陈相利建的等各种理由为借口,做不通工作,他也不执行法院的判决。

我只知道位于宋河镇枣集办事处15号(枣集镇农业银行西100米路南)的“安全宾馆”和浴池上下三层共39间房屋是朱玉民的。

朱玉民在建这39间楼房时,陈相利已和朱玉民可能同居了,至于盖这房子谁出资,出了多少钱我不知道。

当时陈相利和朱玉民婚姻存续期间,(在枣集镇农业银行西100米路南)开办的浴池和宾馆都是由朱玉民、陈相利、朱伍燕三人共同经营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3)证人张桂红的证言:

我一直做服装生意,原来我租的朱玉民的门面两间,具体是朱海燕的还是朱玉民的我不清楚,现在我已不用他们的房子啦。一年给一回(房租),有时给朱玉民,有时给他儿子朱海燕。

(4)证人朱修良(原民事判决法官)的证言:

我是朱玉民与陈相利离婚案子的主审法官,胥敬有、孙永连是审判员,李卫星是书记员。判决书和评估报告中的数字不一致的原因我也记不清了,只有看到审理卷才能找到答案。其他的办案人员不知情。

(5)证人王军(法院执行人员)的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