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33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2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2015年3月1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驻马店市驿城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33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68年2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2015年3月1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2015年3月1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王某乙犯贪污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利用协助政府宣传、推广农业保险的工作便利,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的有关人员相互勾结,采取虚假投保、虚假理赔的方式骗取农业保险金68575.5元,二人分得理赔款36000元,扣除缴纳的23766元保险费,王某甲实际获利4000元,王某乙实际获利8240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农业保险是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惠农政策,由政府确定的保险机构承办,种植业保费由投保农户负担20%,其余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按40%、25%、5%、10%的比例承担。为贯彻落实该项惠农政策,从2010年起,驻马店市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成立了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农业保险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农业保险工作。驻马店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逐年向驿城区财政局拨付了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为驻马店市农业保险承办机构之一,该公司事业发展部负责人贾某(已判刑)系驿城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之一。。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均系驻马店市驿城区某某乡某庄村委干部。2012年三四月份,驻马店市驿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在村委书记、主任会议中,布置了当年农业保险工作,要求各村召开班子会,按照投保自愿原则,向农户宣传农业保险政策并办理投保事项。因部分农户不愿投保,贾某即向王某乙许诺,可让村干部出资以农户名义投保,将给予一定好处。王某乙将情况告诉王某甲。后王某甲、王某乙为获取不当利益,按照贾某的要求提供某庄村农户名单、编造投保亩数并加盖某庄村民委员会印章,将投保手续和23760元保费交给贾某,于同年5月10日在某保险公司办理小麦种植保险。同年8月23日,贾某按照约定理赔标准,以小麦受灾进行理赔的方式,由某保险公司向二被告人提供的某某乡某庄村部分农户银行账户转入某庄村农业保险理赔款共计68575.5元,王某甲、王某乙分得理赔款36240元,扣除所缴纳的23760元保险费,王某甲实际获利4000元,王某乙实际获利8480元。

另查明,2014年9月2日,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主动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10月16日,二被告人向驿城区人民检察院退出所得赃款1248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⑴王某甲供述及书面检查:2012年三四月份的时候,某某镇政府召开关于开展农业保险的工作会议,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各村宣传农业保险,但群众大都不愿意投保。后王某乙称保险公司贾某找过他,让他和王某乙等村委干部以群众的名义投保2012年的小麦保险,贾某保证理赔时除退还保费外,每亩再给他们1.8元的好处。他同意后让王某乙具体负责投保的事情。他们共投保6600亩的小麦保险,每亩3.6元保费共23760元,他和王某乙各出11880元保费,由王某乙将23760元保费和投保名册一起交给保险公司。同年7月,他和王某乙一起找20户农户的直补卡交给保险公司的贾某用于打小麦理赔款。一个月后,贾某将直补卡里的理赔款取走一部分后还给王某乙,他和王某乙一起在遂平县某信用社、某某信用社以及某某信用社等处将余款36240元取出,他分15880元,王某乙分20000元左右。2014年7月,贾某先后两次找他说检察机关正在调查他们虚假投保的事情,并先后分别给他12000元、16000元和一份村委农户理赔单,让按照理赔农户的名字发放,还让他出具一张收条,内容是“收到某保险公司小麦理赔款共计68575.5元,时间2012年8月26日”,让他和王某乙共同签字。后他和王某乙将贾某给的钱及2012年贾某给他们的理赔款按照保险公司的理赔名单发给农户。

⑵王某乙供述:2012年三四月,驻马店市驿城区某某镇政府开会,让他们向群众宣传农业保险工作,保险公司的经理贾某找到他让他以村委群众的名义投保2012年的小麦保险,许诺除退还保费外每亩地给1.8元的好处。他和王某甲商量后以群众名义投保2012年小麦保险6600亩,保费两人对半出,由他负责投保具体事宜。后他通过村委群众的粮食直补名册做了2012年村委群众投保小麦保险的花名册。根据每亩小麦保费3.6元的标准,共需保费23760元,二人各出11880元。后他将23760元保费连同投保花名册交给贾某,并在贾某拿的保险公司材料加盖村委公章。2012年4月底左右,他按照贾某要求给保险公司打受灾电话,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拍照片。同年六七月,贾某给他打电话让提供十来户农户的粮食直补本打小麦理赔款。他和王某甲找20户比较熟悉的农户的粮食直补本交给贾某。同年8月,贾某给他说把理赔款已打入粮食直补本里,她取走一部分,剩下的钱是他们该得的理赔款。后他和王某甲一起在遂平县某信用社、某某信用社等处把直补本里剩余的钱取出,他分20000多元,王某甲分15880元。2014年7月份,贾某给他打电话说检察机关在调查他们虚假投保的事情,贾某先后给他和王某甲12000元、16000元及一份村委农户理赔单,让他们按照上面理赔农户的名字把钱发给群众,让他们按照她的要求给她补一张收条,内容是“收到某保险公司小麦理赔款共计68575.5元,时间2012年8月26日”,他和王某甲共同签字。后他和按照贾某说的,把这些钱连同2012年贾某给他们的36240元一起,按照保险公司的理赔名单发给农户。

2.证人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