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31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东辉,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原任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副所长兼现金出纳,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青霞,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驿检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东辉犯贪污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东辉及其辩护人朱青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2月份,时任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办事处财政所副所长兼现金出纳的被告人段东辉将单位11万元的水电维修费重复记账。2014年3月份,段东辉将现金账上多出11万元支取并占为己有。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记账凭证、视听资料、任职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段东辉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段东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朱青霞提出:1.段东辉具有自首、悔罪、积极退赃情节;2.段东辉犯罪目的是其亲属看病急需用钱,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东辉任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副所长兼现金出纳。2013年1月30日,段东辉根据单位领导安排将11万元的水电维修款以转账形式支出,后段东辉将记账凭证入账。同年2月20日,段东辉收到单位领导审签的11万元水电维修款票据后,未将该票据补充进原始凭证中,而是将该票据重新记账,导致现金账上显示多出11万元。2014年3月份,段东辉将现金账上多出11万元从现金科目列支并占为己有。 另查明,2014年10月份,驻马店市纪委检查组对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账务检查,段东辉在接受调查谈话前主动向组织交代其采用重复入账方式贪污公款的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段东辉供述:2009年初,他任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财政管理所副所长兼现金出纳至案发。2013年1月份的一天,所长许某某让他往丁某某的银行卡转11万元水电维修费,并安排等领导签字后再把票据入账。后他以转账的方式往丁某某银行卡上转11万元钱,并记入银行账。同年2月份的一天,许某某将11万元维修费用票据给他让冲转之前丁某某的11万元水电维修款并附到转账凭证后面,后又他重复记入现金账。他认为没人发现想占有该款,从2013年3月底至5月份,他陆续取出11万元现金,他父亲因病住院花费3万元,余款一直放在他卧室里面大衣柜内。2014年,驻马店市纪委到办事处查账发现他重复支出11万元后,他将11万元退给驻马店市纪委。 2.证人证言 (1)许某某证言:他任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所长,段东辉任副所长兼现金出纳,负责办事处现金支取及记账、制作凭证。2013年初的一天,办事处书记薛某某及主任邢某某安排他先支付丁某某11万元水电维修款,票据以后再补签。他将丁某某的银行卡复印件交给段东辉让给丁某某转11万元,并安排等领导在票据上签字再补上,后段东辉从办事处账上转给丁某某11万元。同年2月份的一天,他把有领导签字的水电维修票据给段东辉,让段东辉把票附到11万元转账后面。后段东辉如何入账他不清楚。2014年11月份,驻马店市纪委在对东风街道办事处账务检查时发现有笔11万元水电维修费重复入账和重复支出时,他才知道段东辉占有公款11万元。 (2)邢某某证言:他任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主任。2013年1月份的一天,办事处书记薛某某称前任领导在任时办事处欠丁某某11万元的水电维修费,让先把钱付给丁某某,之后再补签票据,他同意。后他给财政所许某某所长安排先转账支付,票据以后补签。几天后,许某某找他在一张11万元票据上签字,并称是之前转给丁某某11万元的水电维修费票据,他签字后交给许所长,不知道该笔款如何入账。2014年底,驻马店市纪委到办事处查账时,他才得知段东辉采取重复记账的方式占有单位公款11万元。 (3)赵某某证言:她原任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机关会计,现金账和银行账由出纳段东辉负责记账。她根据段东辉制作的凭证核对无误后下账处理。2013年1月31日,段东辉经手以银行转账形式付给丁某某水电维修款,同年2月20日的记账凭证由段东辉经手制作,按照财务规定该张发票不能再做现金支出记账,因她未仔细核对就下账。2014年底,驻马店市纪委在查账时发现有笔11万元款被重复支出。 (4)丁某某证言:2012年下半年,他给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干水电维修工程,完工后办事处下欠他工程款11万元。2013年元月份的一天,他找东风办事处领导索要该工程款,东风办事处领导让他把水电维修发票交给财政所所长许某某,由许所长负责给他结账。后他把银行卡复印件、发票交给许某某,两三天后,东风办事处通过转账支付他11万元工程款。 3.视听资料,即光碟四张,证明侦查机关在对被告人段东辉讯问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印证侦查机关对段东辉依法取证。 4.书证 (1)记账凭证,证明被告人段东辉于2013年1月31日和2月20日重复记账支出水电维修费11万元。 (2)水电维修费发票,证明丁某某为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干水电维修活结束后向办事处提供11万元的水电维修费票据,办事处主任邢某某在该发票上签有“同意报”的意见及签名。 (3)工商行卡复印件、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及银行对账单,证明:段东辉根据丁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号于2013年1月30日给丁某某转11万元的水电维修费;2013年1月31日丁某某收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支付的水电维修款11万元;段东辉将11万元水电维修款重复入账并分次取出。 (4)河南省罚没收入票据,证明被告人段东辉于2015年2月4日向驻马店市纪委退出赃款11万元。 (5)驻马店市驿城区纪委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0月份,驻马店市纪委检查组对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账务检查,段东辉在接受调查谈话前主动向组织部门交代其采用重复入账方式占有单位公款11万元的事实。 (6)任职证明,证明被告人段东辉任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副所长,负责出纳工作,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段东辉的刑事责任年龄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