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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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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志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16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安阳市看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初字第16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当月2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祝卫青,河南大创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725号起诉书和驻驿检刑追诉(2015)1号追加决定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胜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祝卫青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份,赵某甲、孟某某、亢某某等人成立驻马店市驿城区荣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诚商贸公司”),该公司以虚构拥有多个矿产项目急需资金开发为由,以高利率为回报,向不特定群众非法吸取存款。为能从社会上非法吸收到存款,赵某甲、孟某某等人让被告人杨某某找人帮助融资,杨某某明知荣诚商贸公司将从社会吸取存款,仍介绍李某某到公司负责融资。李某某在担任公司业务经理期间,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98.6万元。后杨某某以借款的名义从荣诚商贸公司拿走90万元并挥霍。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共同提出,1.杨某某仅介绍李某某到荣诚商贸公司,并未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杨某某从孟某某处借款90万元,属个人借款,并非好处费;认为杨某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赵某甲(另案处理)伙同他人预谋后与孟某某、亢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成立荣诚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虚构拥有多个矿产项目急需资金开发为由,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荣诚商贸公司的名义,以高利率为回报,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集资。为能从社会上非法吸收到存款,赵某甲、孟某某等人找到被告人杨某某让帮助找人给公司融资,杨某某提出事成后借钱,赵某甲等人同意。后杨某某介绍李某某到荣诚商贸公司负责融资。李某某在担任公司业务经理期间,向业务员和客户宣传荣诚商贸公司的矿产项目并以需要投资为由,以月息3分的高息鼓励业务员吸储,鼓励客户投资,从中收取公司给予的奖励。从2013年6月6日至9月21日,李某某向不特定48名群众公开非法集资79笔,共计1298.6万元,扣除案发前归还客户部分本金、支付利息及返利等,造成961.36万元无法返还。在李某某为荣诚商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杨某某又以借款的名义分次经孟某某手从荣诚商贸公司取走共90万元,后挥霍。

另查明,涉案人员赵某甲、孟某某、亢某某、李某某因涉嫌犯罪均已另案起诉,目前尚在审理中。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14年3月份,他驻马店市见到李某某,李某某自称有融资能力。同年5月份,他在驻马店市区参加安阳老乡聚会时认识赵某甲、张某甲和孟某某。赵某甲称孟某某在南阳开发有铁矿,其和张某甲是股东,因缺少开发资金,让他帮助找人融资2000万元,他答应帮忙并提出事成后借钱用,赵某甲和孟某某均同意。后他联系李某某让她到荣诚商贸公司融资,当月底,李某某带十几名客户到南阳一矿山考察,后开始融资,不到一个月,李某某融资八九百万。同年六七月份,他向赵某甲提出借款,经赵某甲安排孟某某后,他分次从孟某某处共借款90万元,其中现金27.5万元,转账62.5万元,他给孟某某出具一张90万元借条。后该90万元做蔬菜生意赔几十万,在澳门赌博输二三十万,与女友一块旅游及给他前妻共十多万,现已没钱。

2.张某乙、闫某某等48名被害人陈述,均证明荣诚商贸公司虚构公司拥有多个矿产项目急需资金开发,他们通过李某某与荣诚商贸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将款存入该公司的事实。

3.证人证言

(1)李某某证言:2012年底,朋友介绍她到驻马店市“诚众置业公司”工作,她到该公司了解情况时,与在该公司负责融资的杨某某认识,后她未在公司工作。2013年5月中旬,杨某某打电话称有一公司开发铁矿、铅矿,利润很大,让她到公司任项目部经理负责融资。后杨某某约她与赵某甲、孟某某等人见面协商融资事宜,为了让她从社会上吸收存款进行投资,杨某某、赵某甲、孟某某又带她及其他投资人到南阳的一矿山考察。回到驻马店后,孟某某、赵某甲、杨某某均称公司在洛阳购买的铅矿已投资2400万、在南阳购买的铁矿已投资1600万,让她从社会上融资合伙开矿,她承诺融资3000万元。为达到融资目标,她向孟某某、赵某甲、杨某某提出融资鼓励方案建议,即客户存款10万元,奖励一部手机或1000元钱,存款20万元,奖励一台空调或3000元钱,客户经理融资500万元,奖励一台20万元的轿车或15万元现金,另给客户经理12%的奖励。孟某某、赵某甲同意后,她开始向周围的亲戚、朋友、邻居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至7月16日,共吸收存款1100多万元,向孟某某银行账户转款900多万元。

还证明,同年6月底,孟某某给杨某某转60多万的好处费,为此事她曾与孟某某争吵。7月底,赵某甲把融资的钱卷走离开,她还得知之前公司根本未向南阳的铁矿投资。因她发现孟某某的开矿项目存在问题,将7月16日之后吸收的存款退还部分客户。

(2)赵某甲证言:2013年3月份,他和崔某某、张某甲、孟某某、亢某某经协商在驻马店市成立荣诚商贸公司。公司成立后,他和孟某某、张某甲、崔某某到南召县的一个铁矿上,给孟某某拍照,制作宣传资料,目的向客户进行宣传投资,让客户相信公司实力。同年5月份,杨某某介绍李某某到公司担任业务经理,负责融资。

(3)孟某某证言:2013年3月份,他和赵某甲、亢某某、代某某、张某甲经协商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与雪松路西南角的瑞恒商务宾馆六楼租房成立荣诚商贸公司,他任公司法人代表,亢某某是股东,实际他和亢某某都未出资,赵某甲等人是幕后老板,赵某甲等人称成立公司,开矿只是幌子,目的让客户相信好骗钱,还谎称公司拥有多个矿产项目急需资金开发。同年4月份,赵某甲、张某甲等人带他到南阳市南召县一新乡人承包的一座矿山,张某甲让他捡块石头并给他拍照,准备回去将照片制成彩页挂在公司业务室的墙上向客户们宣传。同年5月底或6月初,杨某某介绍李某某到公司任公司业务经理,负责从民间吸收存款。自2013年6月1日至7月18日,李某某将吸收的存款共往他的银行卡上转款1000多万元,公司支付李某某的提成及方案奖200多万,赵某甲取走三四百万元,公司成立时前期投入约200万元。同年7月18日之后李某某吸收的存款未再转给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