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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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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37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5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37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5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刑满释放;201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靖、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8日凌晨2时许,李某甲(已判刑)为向被害人谭某某索要债务,伙同“小威”和“华子”(二人身份不明)将谭某某从白龙泉山上带到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东段某酒店409房间逼其还钱,并将谭某某携带的起亚K5轿车钥匙、行车证和起亚K5轿车扣下。同日16时许,谭某某在某酒店大厅向李某甲索要轿车钥匙和行车证时双方发生争执,李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李某甲之兄)等人对谭某某实施殴打,后又强行将谭某某带至驻马店市香山公墓,李某甲等人将谭某某捆绑在树上殴打致伤。同日19时许,谭某某被带回驻马店市区后趁机跳车逃脱。经鉴定,谭某某被人致伤后造成多部位皮肤软组织钝挫伤并左手食指多发骨折,左手食指末节缺失,属轻伤二级,十级伤残。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谭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谭某某对李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前科判决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均予酌情考虑。

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