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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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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景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75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景云,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原驻马店市驿城区荣诚商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75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景云,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原驻马店市驿城区荣诚商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匡凯,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宏林,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驿检刑诉(2014)449号起诉书和驿检刑追诉(2014)1号追加决定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景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景云及其辩护人匡凯、王宏林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份,赵某甲、孟某某、亢某某等人成立驻马店市驿城区荣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诚商贸公司”),该公司以拥有多个矿产项目急需资金开发为由,以高利率为回报,向不特定群众非法集资。被告人李景云在担任公司业务经理期间,向业务员和客户宣传荣诚商贸公司的矿产项目需要资金投资,以高息鼓励业务员吸储、鼓励客户投资,从中收取公司给予的奖励,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98.6万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景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景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另辩称其发现被骗后已尽力挽回部分储户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另提出:1.李景云系被骗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李景云在发现被骗后尽力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属犯罪中止;3.李景云有认罪、悔罪情节;建议对李景云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赵某甲(另案处理)伙同他人预谋后与孟某某、亢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成立荣诚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虚构拥有多个矿产项目急需资金开发为由,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荣诚商贸公司的名义,以高利率为回报,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集资。

被告人李景云在担任荣诚商贸公司业务经理期间,负责向业务员和客户宣传荣诚商贸公司的矿产项目并以需要投资为由,以月息3分的高息鼓励业务员吸储,鼓励客户投资,从中收取公司给予的奖励。从2013年6月6日至同年9月21日,李景云向不特定48名群众公开非法集资79笔,共计1298.6万元,期间归还客户本金231.6万元、付息及返利104.02万元,造成962.98万元无法返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景云供述:2013年5月中旬,杨某某介绍她到荣诚商贸公司任业务经理。孟某某、赵某甲、杨某某均称公司在洛阳、南阳购买的矿已投资几千万,开矿很挣钱,让她从社会上融资合伙开矿,并承诺如融资3000万元,两个矿都写她的名字。为尽快融资到3000万元,她建议孟某某、赵某甲、杨某某提出融资鼓励方案,即客户存款10万元,奖励一部手机或1000元钱,存款20万元,奖励一台空调或3000元钱,客户经理融资500万元,奖励一台20万元的轿车或15万元现金,另给客户经理12%的奖励。孟某某、赵某甲同意后,她开始向亲戚、朋友、邻居宣传吸收存款,至7月16日,共吸收存款1100多万元。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利息2分,实际执行4分。同年6月底,孟某某给她34万方案奖励。她吸收的存款先汇入自己银行账户,至同年7月18日前,她共向孟某某银行账户上转款900多万元。7月底,孟某某称赵某甲把融资的钱卷走离开,还称之前公司根本未向南阳的铁矿投资。后她发现孟某某的开矿项目存在问题,将7月16日之后吸收的存款退还部分客户。

2.张某甲、闫某某等48名被害人陈述,均证明荣诚商贸公司虚构公司以拥有多个矿产项目急需资金开发,他们通过李景云与荣诚商贸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将款存入该公司的事实。

3.证人证言

(1)赵某甲证言:2013年3月份,他和崔某某、张某乙、孟某某、亢某某经协商在驻马店市成立荣诚商贸公司。公司成立后,他和孟某某、张某乙、崔某某到南召县的一个铁矿上,给孟某某拍照,制作宣传资料,目的向客户进行宣传投资,为让客户相信。同年5月份,杨某某介绍李景云到公司担任业务经理,负责融资。

(2)孟某某证言:2013年3月份,他和赵某甲、亢某某、代某某、张某乙经协商在市区瑞恒商务宾馆六楼租房成立荣诚商贸公司,他任公司法人代表,亢某某是股东,实际他和亢某某都未出资,赵某甲等人是幕后老板,赵某甲等人称成立公司开矿只是幌子,目的让客户相信好骗钱,还谎称公司拥有多个矿产项目急需资金开发。同年4月份,赵某甲、张某乙等人带他到南阳市南召县一新乡人承包的一座矿山,张某乙让他捡块石头并给他拍照,准备回去将照片制成彩页挂在公司业务室的墙上向客户们宣传。李景云是公司业务经理,负责从民间吸收存款,公司向李景云承诺每吸收1万元提成600元,相当于6分利息,公司与储户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利息1.5分,实际按4分付息。李景云吸收存款通过转账汇到他个人的银行卡上,自2013年6月1日至7月18日,李景云共往他的银行卡上转款一千多万,给李景云的提成及方案奖200多万。同年7月18日之后李景云吸收的存款未再转给他。

(3)亢某某供述:2013年3月底,他和孟某某与赵某甲、张某乙、代某某在驻马店市成立荣诚商贸公司,实质为从社会上吸收存款,公司实际由赵某甲在幕后操控,赵某甲让孟某某任法人代表,让他任公司股东,实际他和孟某某都未出资,注册资金系赵某甲找代办公司代办。赵某甲谎称在南阳、洛阳购买有矿,开矿利润大、挣钱多,让吸收资金,不赚钱公司可申请破产。李景云是公司业务经理,负责从社会上拉存款,客户先将存款汇给李景云,李景云再转给孟某某。他离开公司时将皮卡车和凯迪拉克轿车开走卖掉。

(4)杨某某证言:2014年5月份,荣诚商贸公司的孟某某、赵某甲称开发南阳的铁矿缺少资金,让他帮助找人融资,并答应事成后借给他钱。后他联系李景云让到荣诚商贸公司融资,李景云带十多名客户到南阳一矿山考察后开始融资。不到一个月,李景云融资八九百万,后他分次从荣诚商贸公司借走90万元。

(5)陈某某证言,证明其不知前妻李景云用其身份证在银行开户。

(6)刘某甲证言:2013年5月20日,她在荣诚商贸公司负责接待兼保洁。同年6月初,李景云到公司任业务经理,负责从社会上拉存款。同年7月底,李景云离开公司。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