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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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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云长等三人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632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云长,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达埔镇前峰村144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抓获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632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云长,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达埔镇前峰村144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抓获并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同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玉慧,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荣全,绰号“高个”,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达埔镇洪步村495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抓获并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同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勇,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建华,绰号“黑人”,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蓬壶镇鹏溪村6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抓获并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同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驿检刑诉(2014)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云长、林荣全、苏建华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胜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云长及其辩护人宋玉慧、被告人林荣全及其辩护人卢勇、被告人苏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云长、林荣全、苏建华预谋后,由其他诈骗人员将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汇入张云长提供的银行卡,被告人林荣全、苏建华持卡到不同银行将诈骗钱款取出,并按照约定留取赃款6%的提成后,将剩余赃款汇给诈骗同伙。后苏建华分得该6%提款中的1.5%,剩余4.5%提款由张云长、林荣全均分。三被告人共计帮助他人提取赃款六十五次,金额共计146.598176万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扣押银行卡及交易明细、视频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云长、林荣全、苏建华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云长、林荣全辩称,他们仅为诈骗人员取款,且仅实施了银行监控录像所能证明的取款行为。

被告人苏建华辩称,他参与为诈骗同伙取款期间曾回家一段时间。

张云长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1、张云长从网上购买的银行卡在购买之前已使用,不能认定银行卡上的交易即是张云长等人实施;2、张云长系从犯、认罪、无前科且家庭经济困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林荣全辩护人提出:1、林荣全等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数额应以被告人认可及监控录像所记录的数额认定;2、林荣全分赃数额少,系从犯,且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云长、林荣全、苏建华系同乡。2013年11月,被告人张云长、林荣全与其他诈骗人员取得联系,约定由张云长提供银行卡,并将银行卡号提供给诈骗同伙,同伙诈骗成功后告知张云长钱已到账,张云长安排林荣全及随后加入的被告人苏建华持卡取款,并根据事先约定留取诈骗所得的6%,余款汇入诈骗同伙提供的银行卡。后被告人苏建华分得6%提成的1.5%,剩余的4.5%由张云长、林荣全均分。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张云长、林荣全、苏建华为诈骗同伙取款六十五次,金额共计124.28267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12月24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要求取赃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2262201002566885工商银行卡将王庆某6222020603000143314工商银行卡中被诈骗的9931元现金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庆某陈述,2013年12月24日上午,她被人以有人冒充其身份办理银行卡并透支需将其存款转至安全账户为名,骗其将自己的存款转至对方提供的账户。后发现被骗9931元。

2、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3年12月24日,王庆某6222020603000143314工行牡丹灵通卡通过ATM转账向李惠璇6212262201002566885工行卡转款9931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荣全车上扣押账号为6212262201002566885中国工商银行卡(卡上标注有“李惠璇”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2013年12月25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要求取赃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262201002566885工商银行卡将刘永某6222020603003277358工商银行卡中被诈骗的12210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永某陈述,2013年12月25日14时46分,有人分别冒充银行和公安人员,以有人用她的身份办理银行卡并透支需将其存款转至安全账户为名,诱骗她到银行将自己6222020603003277358工商银行卡内的1万余元转至对方提供的账户。

2、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3年12月25日,刘永某6222020603003277358工行卡向李惠璇6212262201002566885工商行卡转款12210元。当日,该款即被跨行取走。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荣全车上扣押账号为6212262201002566885中国工商银行卡(卡上标注有“李惠璇”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三、2013年12月27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要求取赃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2262201000868135工商银行卡将梁某莲6212880603000080086工商银行卡中被诈骗的9350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梁某莲陈述,2013年12月27日9时许,有人分别冒充银行和公安人员,以有人用她的身份办理银行卡并透支需将存款冻结为名,诱骗她用自动取款机将自己6212880603000080086工商银行卡转给对方,后发现被骗现金9600元。

2、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3年12月27日,梁某莲6212880603000080086工商银行卡通过ATM向吴丽娟62122262201000868135银行卡转账9350元,当日,该款即被跨行取走。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荣全处扣押62122262201000868135中国工商银行卡(卡上标注有“吴丽娟”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四、2013年12月30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要求取赃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2262201002566893工商银行卡将李金某6222020609006055949工商银行卡中被诈骗的9950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证据,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金某报案材料及陈述,2013年12月30日15时48分,有人冒充呼和浩特市公安人员,以她的身份信息被盗并办理银行卡为名,骗取其现金9950元。

2、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3年12月30日,李金某6222020609006055949工商银行账户通过ATM机向李慧璇6212262201002566893银行卡转账9950元;当日,该款即被跨行取走。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荣全车上扣押6212262201002566893中国工商银行卡(卡上标注有“李慧璇”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五、2014年1月3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要求取赃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22023700009561913工商银行卡将胡金某6222081715000103506工商银行卡中被诈骗的44781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⑴张云长供述,2014年1月3日,他安排林荣全、苏建华在深圳市用工商银行卡取款4万多元,开户人叫马会,卡号记不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