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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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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刘柱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川刑初字第00121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周口市川汇区。2012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川刑初字第00121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周口市川汇区。2012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8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1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1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钞磊,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及其指定辩护人钞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赵XX在周口市川汇区五一广场、万果园超市、五一路万果园名品百货附近等地,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及财物,价值共计约现金人民币1513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赵XX系累犯,公诉机关建议合议庭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第2、3、4、6起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10月至11月我在武汉戒毒,不在周口,没有实施盗窃;对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涉案财物已被追回,有坦白情节,对大部分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9月1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赵XX来到周口市川汇区五一广场南门,用事先准备好的U型锁钥匙强行打开U型锁,将被害人李X停放在此的蓝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的陈述,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盗电动车用户保修卡,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2014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赵XX来到周口市川汇区五一广场南侧入口,用事先准备好的特制钥匙强行打开电动车,将被害人黄X停放在此的黄色新日牌小踏板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7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XX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并有被害人黄X的陈述,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盗电动车销售票据,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3、2014年10月28日晚18时许,被告人赵XX来到周口市中州路一峰超市东门北侧,用事先准备好的活口扳子撬开电机锁,将被害人石XX停放在此的蓝色新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XX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并有被害人石XX的陈述,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盗电动车销售票据,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4、2014年10月6日晚16时许,被告人赵XX来到周口市中州路一峰超市东门北侧,用事先准备好的活口扳子撬开电机锁,用特制钥匙打开电动车开关,将被害人赵XX停放在此的黑红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5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XX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并有被害人赵XX的陈述,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盗电动车购买证明,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5、2014年11月3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赵XX来到周口市五一路万果园名品百货门前,用事先准备好的活口扳子撬开电机锁,用特制钥匙打开电动车开关,将被害人王XX停放在此的黄色雅马哈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4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XX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并有被害人王XX的陈述,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盗电动车购买发票,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6、2014年10月30日晚20时许,被告人赵XX来到周口市五一广场南侧入口,用事先准备好的活口扳子撬开电机锁,用特制钥匙打开电动车开关,将被害人刘X停放在此处的粉红色新日牌小踏板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7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XX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并有被害人刘X的陈述,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7、2014年8月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赵XX伙同李X(另案已决犯)在周口市七一路与大闸路交叉口万果园门口,将被害人王X停放在此处的银白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李X的供述、被害人王X的陈述,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8、2014年7月20日晚21点50分左右,被告人赵XX伙同李X(另案已决犯)到周口市大庆路与安居路交叉口万果园超市,趁超市办公室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李XX放在办公室内的棕色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00元左右,身份证、驾驶证、黑色华为C8812手机一部。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李X的供述、被害人李XX的陈述,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试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9、2014年11月1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赵XX在周口市五一路万果园名品百货门前,用事先准备好的活口扳子撬开电机锁,用特制钥匙打开电动车开关,将被害人王XX停放在此的黑白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被告人赵XX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单XX、孙XX证言,书证被盗电动车销售登记卡、收据、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试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出示的综合证据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告知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