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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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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故意毁坏财物重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刑重字第1号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61岁。2008年7月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3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9年3月19日被本院判处缓刑释放。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刑重字第1号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61岁。2008年7月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3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9年3月19日被本院判处缓刑释放。

2008年12月24日,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08)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2009年3月12日,本院作出(2009)孟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1月18日,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洛检刑事申抗(2014)4号刑事抗诉书,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4年12月1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洛刑抗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09)孟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孟检刑撤诉(2015)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谢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孟津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审判长  宁一峰

审判员  陈新安

审判员  张兆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