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孟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27岁。
被告人孙某某,男,29岁。
被告人袁某某,男,31岁。
被告人刘某某,男,31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4)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袁某某、刘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利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袁某某、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日,马某某、孙某某在一块喝酒后预谋盗掘古墓。次日晚上10时许,马某某驾驶自己的夏利轿车在洛阳市东花坛附近接到孙某某、袁某某、刘某某,后四人到平乐镇平乐村北附近的地里。孙某某、袁某某和刘某某先用接好电瓶的电钻在地上钻眼,后用洛阳铲在钻的眼儿内套土,持续一个多小时。后马某某开车将孙某某、袁某某、刘某某拉走,行至平乐镇跃店十字口被送庄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该被盗掘古墓葬为汉代时期墓葬,对研究汉代豫西地区葬制、葬俗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价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袁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文物保护的规定,盗掘古墓葬,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袁某某、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盗掘古墓葬的基本事实均不持异议,表示悔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预谋盗掘古墓。次日晚上10时许,马某某驾驶自己的夏利轿车在洛阳市东花坛附近接到孙某某、袁某某、刘某某,后四人到孟津县平乐镇平乐村北附近的地里,马某某随后离开现场。孙某某、袁某某和刘某某用接好电瓶的电钻在地上钻眼,随后用洛阳铲在钻的眼儿内套土,持续一个多小时。后马某某开车将孙某某、袁某某、刘某某拉走,行至平乐镇跃店十字口被孟津县送庄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
2014年9月28日,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作出豫文物鉴字(2014)第84号文物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盗墓葬为汉墓,该墓葬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邙山陵墓群组成部分,对研究汉代豫西地区葬制、葬俗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价值。2015年5月15日,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作出豫文物鉴字(2015)第31号文物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盗古墓葬年代应为汉代,难以确定它是否属于洛阳市邙山陵墓群的陪葬墓,但墓形制较大,带有较长的墓道,且有前、后室,规格相对较高,对研究洛阳地区汉代墓葬的葬制、葬俗具有较重要的历史及科学价值。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证明2014年8月3日晚,马某某与孙某某喝酒期间预谋到孟津盗掘古墓。次日晚马某某开车载着孙某某、袁某某、刘某某,将三人送至孟津平乐镇跃店新310国道上后离开。约一个多小时后,马某某去接他们,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证明2014年8月3日晚,孙某某与马某某喝酒期间预谋盗掘古墓。次日晚10时许,马某某开车来接孙某某,车内还有两名不认识的男子。随后四人开车来到孙某某家里取了电钻和套铲,沿着平乐镇新修的310国道往前走了2公里处停下。孙某某同另外两名男子拿着电钻和套铲干了两个多小时后,让马某某来接。在返回的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
证明了2014年8月3日晚,袁某某接到马某某电话称再叫一个人一起去盗墓,袁某某便叫上表弟刘某某。次日晚十点钟,马某某开车接上袁某某、刘某某和孙某某后,沿着洛常路朝孟津方向走。后孙某某下车取了盗墓的工具,四人就来到新310国道往前走了2公里处。刘某某拿着电钻钻眼,袁某某和孙某某拿着套铲套土,大约干了一个多小时后,马某某便开车来将他们接走。在返回的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证明了2014年8月4日晚9点多,刘某某遇到表哥袁某某,袁某某让他一起去盗墓,并承诺挖到好东西分钱。随后两人乘坐马某某的车,同马某某、孙某某一同到孟津平乐跃店新310国道往前走了2公里处停下。刘某某负责用电钻钻眼,袁某某和孙某某负责用套铲套土。大约干了两个多小时后马某某开车将三人接走,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
5、抓获证明。
证明2014年8月5日凌晨,孟津县公安局送庄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平乐镇跃店口时,发现一辆银色轿车形迹可疑,车内有四名男子及套铲、电钻等物品,后将四名男子带回审查。
6、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豫文物鉴字(2014)第84号文物鉴定意见书。
经鉴定,被盗墓葬为汉墓,其地域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邙山陵墓群)保护范围内,是邙山陵墓群组成部分,对研究汉代豫西地区葬制、葬俗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价值。
7、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2015)第31号文物鉴定意见书。
经鉴定,该被盗古墓葬年代应为汉代。难以确定它是否属于洛阳市邙山陵墓群的陪葬墓,但墓形制较大,带有较长的墓道,且有前、后室,规格相对较高,对研究洛阳地区汉代墓葬的葬制、葬俗具有较重要的历史及科学价值。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
证明了案发现场情况。
9、辨认笔录及照片。
经被告人孙某某、袁某某、刘某某辨认,平乐镇跃店口东新修310国道北边即其盗掘古墓葬的作案地点。
10、扣押物品清单。
证明公安机关将一辆银白色夏利汽车、两个套铲、一个扎杆、一个电钻进行扣押。
11、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马某某的自然身份状况。
12、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
证明被告人马某某2004年3月1日因犯强奸(未遂)罪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3、河南省公安厅第二工程公安局第一分局证明。
证明马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于2011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因证据不足,于2012年6月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14、孙某某、袁某某、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
证明三被告人的自然身份状况,无违法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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