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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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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二培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2015)汝刑初字第16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二培,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0日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

(2015)汝刑初字第16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二培,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0日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从民,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强,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阳某”,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武龙宇,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二培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二培及辩护人张从民、张强,被告人朱某某及辩护人武龙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郭二培在平顶山市购买毒品,并向被告人朱某某借毒资1000元钱。当晚郭二培携带购买的毒品乘出租车到达汝州市,朱某某驾驶面包车在汝州市高速出口接上郭二培。当晚郭二培又向朱某某借款4500元,并从其携带的毒品中拿出一部分抵押给朱某某。之后朱某某驾车回到自己位于汝州市温泉镇杨寨村4号院家中,将郭二培抵押给自己的毒品取出吸食了一部分,其余毒品用一个纸盒包装好,藏在自己家中。

当晚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郭二培到汝州市向阳宾馆828房间找到事先联系好的潘某某,准备向潘某某出售毒品。期间,因潘某某外出借钱,郭二培离开宾馆乘坐出租车到达汝州市孟拐街刘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卖给刘某某少量冰毒,并将随身携带的10克冰毒放在刘某某处,让其帮忙贩卖。郭二培返回向阳宾馆后,潘某某称欲从郭二培处再多购买一些冰毒。郭二培便乘车返回刘某某住处取之前放在此处的10克冰毒,并在刘某某住处给朱某某打电话让朱某某给其送再送一些冰毒,朱某某表示毒品已藏好不方便取,郭二培再次返回向阳宾馆。2014年10月24日0时30分许,郭二培与潘某某在向阳宾馆828房间内正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汝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白色晶状毒品疑似物四包、红色片状毒品疑似物一包,净重分别为23.37克、0.84克。

2014年10月26日,汝州市公安局民警从刘某某住处查获白色晶状毒品疑似物0.29克。2014年10月27日,汝州市公安局民警从汝州市温泉镇杨寨村被告人朱某某家中查获郭二培抵押给朱某某的白色晶状毒品疑似物三包,净重为48.71克。

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向阳宾馆、刘某某住处、朱某某家中查获的白色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向阳宾馆查获的红色片状毒品疑似物中检出咖啡因成分。经汝州市公安局对郭二培、朱某某的尿液现场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公诉机关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认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郭二培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郭二培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自己和朱某某不熟悉,也不存在抵押毒品,他也不可能借钱给我。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辩护人张从民、张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在被告人朱某某家中查获的48.71克毒品及在刘某某住处查获的0.29克毒品不能认定为被告人郭二培贩卖毒品的数量。被告人郭二培持有的毒品均尚未卖出即被查获,属于犯罪未遂,本案系“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应对被告人郭二培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辩护人武龙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予以处罚。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主动上缴藏在家里的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是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不是为了贩卖。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郭二培在平顶山市购买毒品,并向被告人朱某某借毒资1000元钱。当晚郭二培携带购买的毒品乘出租车到达汝州市,朱某某驾驶面包车在汝州市汝南高速出口接上郭二培。当晚郭二培又向朱某某借款4500元,并从其携带的毒品中拿出一部分抵押给朱某某。之后朱某某驾车回到自己位于汝州市温泉镇杨寨村4号院家中,将郭二培抵押给自己的毒品取出吸食了少部分,其余毒品用一个纸盒包装好,藏在自己家中。

当晚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郭二培到汝州市向阳宾馆828房间找到事先联系好的潘某某,准备向潘某某出售毒品。期间,因潘某某外出借钱,郭二培离开宾馆乘坐出租车到达汝州市孟拐街刘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卖给刘某某少量冰毒,并将随身携带的10克毒品放在刘某某处,让其帮忙贩卖。郭二培返回向阳宾馆后,潘某某称欲从郭二培处再多购买一些毒品。郭二培便乘车返回刘某某住处取之前放在此处的10克毒品,并在刘某某住处给朱某某打电话让朱某某给其送再送一些毒品,朱某某表示毒品已藏好不方便取,郭二培再次返回向阳宾馆。2014年10月24日0时30分许,郭二培与潘某某在向阳宾馆828房间内正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汝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白色晶状毒品疑似物四包、红色片状毒品疑似物一包,净重分别为23.37克、0.84克。

2014年10月26日,汝州市公安局民警从刘某某住处查获白色晶状毒品疑似物0.29克。2014年10月27日,汝州市公安局民警从汝州市温泉镇杨寨村被告人朱某某家中查获郭二培抵押给朱某某的白色晶状毒品疑似物三包,净重为48.71克。

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向阳宾馆、刘某某住处、朱某某家中查获的白色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向阳宾馆查获的红色片状毒品疑似物中检出咖啡因成分。经汝州市公安局对郭二培、朱某某的尿液现场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另查明,汝州市公安局随案移交搜查郭二培所住向阳宾馆828房间扣押物品有:黄色“奥迪车型”小直板手机一部,现金900元,POSCER手表一块,深灰色微型电子秤一个,冰壶(矿泉水瓶制作)一个、银白色长条状锡纸两条、红色塑料打火机一个。搜查朱某某家中扣押物品有:塑料彩色吸管一包,银白色长条状锡纸三条,银灰色长方形微型电子秤一个,一部黑色直板欧奇牌手机、一部黑色中兴手机;白色长方形带有EMOTO字样的纸盒一个,带有“大观之星”字样的红色纸质鞋盒一个,黄把小勺子一个,蓝色带卡通图案的铁质文具盒一个。随案移交的现金人民币900元已上缴国库。

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郭二培明确表示对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物证

(1)搜查郭二培所住向阳宾馆扣押物品清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