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赵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296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8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1984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296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8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1984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7年11月19日因盗窃被信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1998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13年7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2日因吸毒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靖、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万家超市门口,以1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于某某一包“老黄皮”。

另查明,2015年3月11日,赵某某因涉嫌吸毒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又掌握了其向于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后在其住处查获毒品可疑物0.06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前科判决、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其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其当庭自愿认罪,有多次前科,量刑时可酌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艳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