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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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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彦涛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2015)西少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凌某某,男,1989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西华县。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07月07日向本院提起公

(2015)西少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凌某某,男,1989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西华县。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07月0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毛震、王利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0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凌某某驾驶陕A7AR03号轿车由东向西沿河南省西华县红花镇寺都岗公路行驶至王彭庄路段时,与被害人郭某某、张某某、代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代某某受伤,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凌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凌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代某某及郭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张某某、代某某及郭某某亲属对被告人凌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凌某某于2015年06月01日到西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某、代某某的陈述,证人郭某某、张某甲、李某某、郭某甲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西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西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西)公(刑)鉴(尸检)字(2015)020号鉴定文书及照片,被告人凌某某个人身份信息、驾驶证,无前科证明,被害人张某某、代某某、郭某某的户籍证明,事故车辆信息查询,死亡医学证明书,西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尸体处理通知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协议书、谅解书,发破案报告,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处理告知书、关于代某某未作伤残鉴定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凌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凌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代某某及郭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代某某及郭某某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