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刑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住沈丘县北郊乡。因犯招摇撞骗罪于1997年11月26日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2年1月24日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7月27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未执行),2014年9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2014年9月2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0月3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2015年3月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华超、徐金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孙某某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本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被告人孙某某于2015年7月2日死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英杰 审判员 郭 慧 审判员 刘义荣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