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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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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沈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某,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2011年11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抢劫罪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沈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某,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2011年11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抢劫罪,2014年12月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5年1月6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华超、马广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代某某窜至沈丘县某小区居民楼三楼,敲开张某某家门,通过对话代某某认为张某某一人在家;随后代某某于当日20时许与次日19时许,手持匕首多次敲张某某家门欲实施抢劫,由于张某某未开门,代某某抢劫未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代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代某某窜至沈丘县某小区居民楼三楼,敲开张某某家门,通过对话代某某认为张某某一人在家。当日20时许与次日19时许,代某某手持匕首敲张某某家门欲实施抢劫,由于张某某未开门,代某某抢劫未得逞。随后被告人被群众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代某某供述:11月27日天下午13时许,我在沈丘县槐店镇步行街买了一把匕首。29日晚上19时许,我来到某小区,我上了小区的三楼,敲了门,当时开门的是个男的,我不确定里面还有没有人,我的匕首在裤兜里装着没有拿出来,我问他:“是不是一个人在家。”他说:“是的”。20时许,我又上了小区的三楼,敲门前我把匕首掏出来拿在右手里,我敲了门,这次那个男的没有给我开门。第二天20时许,我又上了小区的三楼,敲门前我把匕首掏出来拿在右手里,我敲了门,这次那个男的没有给我开门,那个男的通过门缝问我:“有事吗?”我说:“有事找你商量一下。”我说:“你开门,我给你商量点事。”我给他说了10多分钟,那个男的始终没有给我开门。这时我听到有人上楼了,我把匕首收起来装到兜里,我下了楼。我来到小区的花园里玩,不一会我敲门那一家的男的和另一名男子找到了我,他们把我带到了一个网吧里,很快派出所的民警赶到,民警在我身上搜出了匕首,民警将我传唤到派出所了。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4年11月29日19时左右我和我女朋友在家玩,就听见有人敲我家的门,然后他就走了。到了20时左右门又响了,我问是谁。我从猫眼里一看还是那个人,他手里还拿了一把刀,他让我开门,说是有事,我没有开,然后他就一直让我开门说有事,过了有半小时左右他走了。到2014年11月30日19时左右,我和女朋友在屋里说话,这时门又响了,我问是谁,从猫眼里一看还是昨天的那个人,他手里还是拿着刀,他还是说着同样的话让我开门说是有事,我没开,过的有二十分钟左右,俺家对门邻居回来了,那个人就下楼走了。我出去给俺邻居说有人拿着刀敲俺家的门敲了两天了,我就和俺邻居一块下楼去追,我们刚从小区出来就看到广场的石头边上站着一个人在抽烟,我就和我邻居一块过去看看,到那一看就是敲我家门的那个人,俺邻居就上去抓他,他打了俺邻居一拳然后想跑,俺邻居就抓着他不让他走,后来物业的过来我们一块抓住了他,就报警了。

3、证人刘某证言:11月份,代某某在步行街一个名为“刀锋”的店,买了一把匕首,花了70多元钱。

4、证人武某证言:2014年11月30日21时左右,我们小区的业主杨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拿着刀在小区敲门,他和几个业主已经追到了小区的广场上,我挂完电话后赶忙去小区广场,我到小区广场之后就看到杨某某和徐某某正在抓着一个年轻人,我就过去问怎么回事,我就问那个年轻人你是干什么的,他说他什么也没干,我就和几名业主把他带到了祥和网吧内,然后我们就报警了。

5、证人杨某某证言:11月30日晚上21时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赶紧到小区广场来一趟,我挂了电话就赶紧去了,到了小区广场,我见到徐某某,我问徐某某怎么回事,徐某某指着旁边的一个20多岁的男的说:“这家伙拿着刀敲人家的门。”我问那个男的:“你拿刀敲人家的门干啥?”那个男的说:“我没有。”我又问他:“你家是哪的?”他说是:“鹿邑的。”我让他把刀掏出来,他不掏,我去摸他的兜,他说:“我兜里有钱,别动。”然后我给武某打电话让武鹏过来,武某过来后我们把他带到小区一个网吧里,然后武某打电话报了警,随后派出所的民警赶到,民警在那个男的身上搜出了一把匕首,接着派出所的民警就把那个男的带走了。

6、证人徐某某证言:2014年11月30日20时30分左右,我从外边回家,刚到家门口,我对面的邻居开门出来说:刚才有个男的拿着刀连着连敲俺两天门了,才从这下去。我一听是我刚才上楼的时候碰到的那家伙,我就赶紧下楼去追,我刚出小区看到广场上站着一个人在吸烟,我就过去,我一看是那家伙,我就问他,你拿着刀敲人家两天门你干什么?那个人说没事,我玩哩。我就去掏他的口袋看看有没有刀,那个人不让掏,说自己兜里有钱,然后打了我一拳,想逃跑,我抓住他没让他走,赶紧叫物业的人过来。我们一块抓住他之后就报警了。

5、证人李某某证言:2014年11月30日19时左右,我和张某某在他家里玩,这时门又响了,张某某就问是谁,他从猫眼一看说还是那个人,不过今天他手里拿的有把折叠刀,那个人还是让张某某开门说有事。

6、证人高某某证言:2014年11月27号下午1点多,有一个20多岁的男子来我店里,他挑了一把匕首,按处理价78元,那名男子给我钱后他拿着匕首就走了。

7、物证刀具及照片。

8、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9、被告人代某某的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前科查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