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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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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刘飞犯抢劫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刑初字第240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刘飞,男,1995年6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抢劫于2015年2月17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转逮捕。现押太康县看守所。 太康县人民检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刑初字第240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刘飞,男,1995年6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抢劫于2015年2月17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转逮捕。现押太康县看守所。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刘飞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红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刘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6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张刘飞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尾随沿106国道由南向北步行的女子陈某某至太康县老冢镇铺南,快速行驶到其身边猛拉挎包带,将陈某某强行拉倒致伤,并将挎包带拉断,当场被太康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将其抓获,经查挎包内有现金50元及手机等物品,经鉴定物品价值1935元。陈某某损伤为轻微伤。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据此,认定被告人张刘飞犯抢劫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刘飞辩称其没有尾随被害人,没有强拉硬拽,表示自己错了,请求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并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张刘飞驾驶无牌照弯梁黑色两轮摩托车尾随沿106国道由南向北步行的女子陈某某至太康县老冢镇铺南,快速行驶到其身边猛拉挎包带,将陈某某强行拉倒致伤,并将挎包带拉断,当场被太康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将其抓获,经查挎包内有现金50元及手机等物品,经太康县价格认证鉴定物品价值1935元。陈某某损伤为轻微伤。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刘飞供述了其驾驶借来的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抢劫一女子的挎包,其在逃跑过程中,被民警发现并将其抓获的有关情况。

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了当时其从老冢回来,步行走到案发地点,被人拉倒,回头看到一个骑摩托车的人抢其挎包,并将挎包带拉断包掉在地上,后发现被抢包的人被警察抓获等情况。

3、证人陈某证实陈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她被抢,其到现场后看到陈某某的包带被拽断,并看到抢包的人被抓获等情况。

4、证人牛某明证实其和牛某良是兄弟关系并证实其回家后发现自己的一辆弯梁黑色摩托车不见等情况。

5、证人唐某证实案发之前,其因为给张刘飞要钱两人发生矛盾,张刘飞说他出去想想办法,后来刑警队的人打电话说张刘飞出事的事实。

6、太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在106国道上永登高速路口处,许村铺南边看到一个骑弯梁黑色摩托车的男子,无牌,带黑色口罩和一咖啡围脖,抓一女子挎包,并将该女子拉倒拖在地上,该男子发现我们后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的情况。

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张刘飞作案时所驾驶的弯梁黑色摩托车一辆。

8、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张刘飞作案时所戴的口罩、围脖及所骑的弯梁黑色摩托车。

9、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被抢包品牌、包内物品有手机两部、钱包一个、现金50元左右、银行卡及身份证等物品。

10、太康县价格认证鉴定书证实所抢包、手机价值的情况。

11、太康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陈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刘飞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刘飞辩称其没有尾随被害人,没有强拉硬拽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刘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当庭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春红

审 判 员  李效华

人民陪审员  张永立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军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