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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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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某乙犯故意伤害罪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刑初字第267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某甲,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太康县五里口乡郭楼行政村高寺自然村。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刑初字第267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某甲,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太康县五里口乡郭楼行政村高寺自然村。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和某乙(曾用名和铁岭),男,1966年1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南省太康县五里口乡郭楼行政村高寺村22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5月12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5月26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太康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建忠,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和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某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娟、李瑞珍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某甲及诉讼代理人李胜利、被告人和某乙及辩护人郭建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和某乙与和亚飞父子二人在太康县五里口乡高寺村因宅基地与和某甲发生矛盾,后引起厮打,和某乙用拳头将和某甲打伤,经鉴定,和某甲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据此,认定被告人和某乙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称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0万元。

被告人和某乙辩称,打架是打架了,他的伤情不是我造成的,是倒地摔伤的。其属自卫。

辩护人辩护称,一、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应当减轻处罚。二、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及其家人同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和某乙与和亚飞父子二人在太康县五里口乡高寺村因宅基地与和某甲发生矛盾,后引起厮打,和某乙用拳头将和某甲打伤,经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法医学检验鉴定,根据法医学损伤检验,和某甲胸部及其他部位外伤,说明其损伤是客观存在的,且与钝性外力之征象相符合。和某甲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害人和某甲先后在五里口卫生院治疗及太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996.09元。住院10天。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和某乙(和铁岭)供述2015年5月1日上午,我垒墙头,和某甲不让垒并且推墙头,我不让他推,于是我们发生打架,他用手抓住我的脖子,用拳头打我胸部几下,我也用拳照他胸部推几下,我们都是乱打的,我脖子、胸部有抓伤。我们都倒地了,相互推倒的。2、被害人和某甲陈述今天上午十一点左右,我看见和铁岭在我宅子上垒墙,我就过去说不让垒,他们就开始打我,和铁岭的孩子和亚飞先打的我,后来和铁岭、和铁杠、和铁岭的老婆他们四人打我,共把我打倒三次,第一次在和铁岭垒墙的地方打,把我打倒后,我就站起来,把我的手机给我儿子和顺风,和顺风想上去帮我打架,我没有让他上来打,我看他们垒墙的工人还一直垒,我就上去制止不让垒,这时和铁岭他们几个,又一次对我拳打脚踢,这是第二次打我,把我摁倒在和铁杠家屋后面的砖头上,我儿子拿着我手机,在铁杠的屋后面录像,和亚飞、和铁岭的老婆看见了,和亚飞就开始追我儿子,追到和铁杠家西面的南北胡同里,把我儿子的手机抢走了,还打了我儿子两拳,我儿子看他们把我打倒在砖头堆上了,就过来把我拉起来了,后我和和铁岭就开始吵,我们吵着,他们的工人垒着墙,我看他们一直在垒墙,我就上前制止,这时和亚飞用胳膊夹住我的脖子,把我夹到和铁杠家屋后面,和铁岭拉住我一条腿,把我摁倒地上了,和铁岭照我腰窝里打两拳,打两拳就不打了,我儿子过来就把我拉起来了,后来派出所的就去了。我的左侧肋骨痛,左右胳膊肘、面部有皮外伤,和铁岭、和亚飞脖子上的伤是我抓的。3、证人和顺风证言证实今天上午10点左右。我在家玩,我听见外边有响声,我就出去了,往西走大概30米左右,我碰见我爸和某甲,我爸把他的手机给我了,他让我回家,他又拐回去了,我看见我爸身上有泥土,我觉的人家打俺爸了,我不放心,我就拐回去了,在俺家屋后,我看见和铁岭和他弟弟正在打俺爸,我就拿手机拍照,我看见和铁岭的弟弟用两只手捞住俺爸的一只手,和铁岭捞住俺爸的另外一只手,和铁岭用另一只手握成拳头朝俺爸胸部乱打,和铁岭的妻子看见我用手机拍照,就叫其儿子和亚飞抢我的手机,和亚飞跑过来就把我推倒在地,我的手一松手机掉地上了,和亚飞用脚朝我胸部跺了一脚,和亚飞二次跺我时,我用手搂住他的脚了,和铁岭的妻子拿我的手机往地上摔,俺爸看见我倒地了,就挣扎跑到我跟前说让我回家,我回家走了几步,扭头一看,和铁岭、和亚飞、和铁岭的弟弟三人把俺爸推倒在砖头堆里,我就跑过去,还没有到跟前,和亚飞就卡着我脖子把我摁倒地上,朝我胸部打了一拳,他就站起来了,和铁岭等人就不打俺爸了,俺爸又过去不让他们垒墙头,等处理结束了再垒,和铁岭捞住俺爸,和亚飞扳住俺爸的一条腿,把俺爸撂倒了,和铁岭又朝我爸胸部打了几拳,我跑过去把俺爸扶起来到一边,就不打了,双方开始评理,派出所的就到了。4、证人和亚飞证言证实今天上午,我家盖房的老师正在垒墙头,和某甲的母亲过来不让垒,并且去扒。后和某甲过来扒墙头,还骂盖房老师,我就去拦和某甲不让扒,和某甲就往我脖子上抓,我就把和某甲推一边了,我爸和某乙跳过墙头也去拦和某甲不让扒,然后我爸就和和某甲厮打起来,都是互相抓的,用拳头往对方身上打。我爸往和某甲胸部打了几拳,和某甲也往我爸身上打了。和顺风来了还没有到跟前,我把他捞到一边往他肚子上跺了一脚,跺第二脚时,没有跺住。我们和和某甲打架时,和顺风在拍照,我妈就把他的手机摔了,不知道弄哪了。最后我和我爸把和某甲撂倒了,我爸按住和某甲他俩又打起来,具体咋打的没看见。5、证人王志良证言证实今天上午11点左右我们正给和某乙家垒墙头,和某甲家妈扒着墙头,后来和某甲过来就推墙头,和某乙就拦着和某甲不让推,和亚飞就把和某甲捞走,和某甲就抓了和亚飞的脖子,和某乙就过来了,和某乙就跟和某甲厮打起来了,都是用拳头往对方腰窝里打了几拳,后来派出所的就过来了。另外和某甲骂盖房的工人了。6、证人郭明性证言证实今天上午11点左右,我们正给和某乙家垒墙头,我们垒着,和某甲家妈扒着墙头,后来和某甲过来就和和铁岭吵吵起来了,和铁岭就和和某甲厮打起来,用拳头相互往对方身上打了几拳,然后到一边去了。7、证人张玉萍证言证实昨天上午11点左右,我听到和某乙家盖房地方有人吵吵就过去了,我看到和某甲要扒和某乙家垒的墙头,和某乙拦着和某甲不让扒,双方厮打起来了,相互用拳头往对方身上打了几拳,具体打在对方啥部位我不在意,双方都没拿啥工具。8、太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和某甲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9、周口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手册:就诊人和某甲,影像学会诊,太康县人民医院X片、太康五里口卫生院X片、太康县人民医院CT,提示:左侧第6.7.8.肋骨骨折,骨折线清晰,前后检查骨折部位及性质吻合。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年龄的情况。11、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前科的情况。12、医疗费票据、住出院证、住院病历、门诊处方证实被害人的病情及住院治疗和花费医疗费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