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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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缑久生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刑终字第79号 原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缑久生,曾用名缑九生,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犯罪,2014年11月10日被传唤到案,2014年11月11日经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淇县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刑终字第79号

原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缑久生,曾用名缑九生,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犯罪,2014年11月10日被传唤到案,2014年11月11日经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喜庆,河南新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淇县人民法院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缑久生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淇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缑久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黎阳投资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2008年至2012年2月份,被告人缑久生利用担任浚县财政局局长、黎阳投资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24万元及价值61.2万元房产一套。缑久生在被鹤壁市纪委“双规”期间,如实交代了其拆借财政资金5700万元给黎阳投资公司,通过黎阳投资公司将6000万元借给河南德祥投资有限公司魏某某使用,并主动交代了纪委调查组未掌握的其在借款给魏某某使用期间收受其价值61.2万元的一套房产及收受邢某某、张某甲、宋某某三人19万元贿赂的事实;如实供述了纪委调查组已接到举报的其收受唐某某5万元贿赂的事实。案发后,缑久生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8年8、9月份,浚县粮油公司王庄分公司经理唐某某为感谢时任浚县财政局局长缑久生为其公司争取到24万元的仓储维修资金,在浚县财政局缑久生办公室送给缑久生现金5万元,缑久生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缑久生供述,证人唐某某、栗某证言,浚县粮油总公司王庄分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记账凭证、收款收据、拨款申请书、进账单、固定资产明细账、发票、现金日记账等票据。

二、2009年初,鹤壁市秀田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某为感谢时任浚县财政局局长缑久生为其公司争取到一笔80万元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资金,在浚县财政局缑久生办公室送给缑久生现金10万元,缑久生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缑久生供述,证人邢某某证言,浚县财政局浚财农(2008)33号、浚财农(2009)24号关于鹤壁市秀田牧业技术推广项目所需资金请示文件、鹤壁市财政局鹤财办预(2009)1071号关于下达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通知的文件、记账凭证、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浚县财政局专项资金拨款通知书、财政农业项目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农业资金项目验收单、收据等。

三、2011年底,浚县新镇镇庄头村村委会主任邢某某为感谢缑久生为庄头村争取到30万元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在浚县财政局缑久生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万元,缑久生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缑久生供述,证人邢某某证言,浚县财政局浚财农(2011)8号关于2011年度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请示文件、鹤壁市财政局鹤财办预(2011)383号关于下达2011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通知的文件、记账凭证、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浚县财政局专项资金拨款通知书、农业资金项目验收单等。

四、2011年3月份,浚县科达学校董事长宋某某为感谢缑久生通过黎阳投资公司为其办理了1000万元贷款,在浚县黎阳路西段宏基花园小区缑久生家中送给缑久生现金2万元,缑久生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缑久生供述,证人宋某某证言,黎阳投资公司与鹤壁市科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明细账、记账凭证、收据、进账单、黎阳投资公司情况说明。

五、2011年底,浚县名都酒店老板张某甲为感谢缑久生通过黎阳投资公司为其办理了300万元贷款,在浚县财政局缑久生办公室送给缑久生现金2万元,缑久生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缑久生供述,证人张某甲证言,黎阳投资公司与浚县名都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账簿。

六、2011年11月份,河南德祥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欲参与浚县一宗国有土地拍卖,因资金不足便找到缑久生,让其帮忙从黎阳投资公司借款6000万元用于交纳土地拍卖保证金,并许诺事成之后送给其一套位于鹤壁市淇滨区的住宅房。因黎阳投资公司自有资金不够,缑久生便利用职务之便,从浚县财政局国库科、预算外科拆借资金5700万元给黎阳投资公司,后通过黎阳投资公司借款给河南德祥投资有限公司6000万元。魏某某为了感谢缑久生对其公司办理贷款方面的帮助,在鹤壁市淇滨区联盟大厦为其购买一套价值61.2万元的商品房,于2012年初将购房手续及钥匙交给缑久生,缑久生先后以其母亲张秀芳及亲戚吴某某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对该商品房进行了装修。2013年11月份,缑久生因害怕事情败露,将该商品房退还给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缑久生供述,证人魏某某、冯某某、郝某某、雷某、原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孙某某、曹某某、吴某某证言,浚县人民政府浚政(2009)14号关于成立黎阳投资公司的通知,黎阳投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黎阳投资公司与河南德祥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浚县财政局记账凭证、账簿复印件,黎阳投资公司记账凭证、账簿复印件,物业管理合同、交款情况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合同申请、委托书、发票,浚县财政局证明及会议记录,鹤壁市纪委、监察局证明,黎阳投资公司情况说明,浚县国土局20110630-0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相关手续。

综合证据:浚县人民政府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中共浚县委员会职务任免通知、浚县财政局证明、浚县人大常委会证明、中共浚县委员会选举报告,淇县人民检察院破案报告,淇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清单,被告人缑久生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淇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缑久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浚县财政局局长、黎阳投资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5.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予以支持。缑久生在纪委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纪委调查组未掌握的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可减轻处罚。鉴于缑久生已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该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缑久生案发前退还所收受的房产,主观恶性小,未给魏某某谋取利益,未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缑久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被告人缑久生犯罪所得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