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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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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秀丽、王建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刑终字第66号 原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秀丽,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月10日被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科苑派出所抓获,同年1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刑终字第66号

原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秀丽,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月10日被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科苑派出所抓获,同年1月1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该局逮捕。2013年6月14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年12月5日被鹤壁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从郑州女子监狱提押到鹤壁市看守所。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建德,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抓获,同年11月2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龙章,辽宁国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明亮,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理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秀丽建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4)淇滨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侯秀丽、王建德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宏溥、吴豫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秀丽、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建德及其辩护人孙龙章、王明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5月5日,被告人侯秀丽注册成立鹤壁市博源经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源公司),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侯秀丽招聘梁一×等业务员,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为辽宁鸿大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鸿大公司)等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司法会计鉴定,博源公司在鹤壁地区非法吸收存款本金共计5628.685万元,未兑付本金为2779.83万元。

2011年6月至12月,时任本溪天富碎石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碎石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王建德多次到山东淄博找到高一×(时任辽宁鸿大公司法定代表人,另案处理),与高一×商定,由高一×吸收存款,与其合伙投资经营天富碎石公司三号矿。高一×通过侯秀丽在河南鹤壁以辽宁鸿大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1020万元,其中有258.5万元是侯秀丽在鹤壁吸收后,将款项汇入高一×、高二×(另案处理)指定的账户上,再转到王建德指定的账户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侯秀丽供述。证明她是博源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于2011年注册成立,注册资金是10万元,在工商局注册的经营范围是经济咨询,但实际上是为北京绿生聚方圆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权释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辽宁鸿大公司、深圳康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这四家公司给她回扣。博源公司大概给这四家公司分别吸收了三千多万元,现在欠储户大概二三千万元。北京绿生聚方圆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客户的利息是月息5%,给她的回扣是按合同金额的9%或12%一次性支付。其它三家公司支付模式相同。刚开始的时候,为辽宁鸿大公司吸收的公众存款是通过她和牛一×的银行账户把钱转到韩一×、朱一×的银行账户上,再把钱转到高一×、高二×的银行账户上。后来联系不上韩一×,她就直接到山东淄博找到高一×,并续签了合同。后来高一×一直未能还钱,她又去山东淄博找高一×,高一×说博源公司的钱已经投到一个矿上,无法偿还到期的资金,让她续签合同、延长期限,然后高一×安排高二×跟她签了合同。

她大概是在2011年7月份去找高一×要投资户到期的钱款。见到高一×后,高一×说将吸收的存款投向了本溪一家碎石加工公司,高一×让她看了本溪碎石加工公司的一个协议和宣传资料。在宣传资料里见到过碎石加工公司营业执照。她对王建德这个名字有印象。

2.被告人王建德供述。2011年5月,他和陈一×到山东淄博找高一×要账。在淄博,陈一×说高一×要承包他的天富碎石公司(三号矿)。2011年9月28日,他、高一×、陈一×在本溪签订了矿山承包协议。承包价格是每年300万元,承包10年,高一×应该一共给他3000万元。2012年6月份左右将三号矿的手续、印章给了高一×,高一×向他和陈一×总共打了不到2300万元。2012年11月,高一×没能把剩余的700万元按照约定给他,他把矿山采矿权收回,按照约定他承担了高一×外欠的2300万元债务。

3.证人高一×证言。证明他是辽宁鸿大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通过博源公司吸收过公众存款。2011年5月,王建德和陈一×到山东淄博振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齐公司)找他。王建德看公司融资快,就劝说把钱投到天富碎石公司三号矿。王建德问他投资到天富碎石公司三号矿的资金来源,他说都是从民间吸收的存款。2011年6月,他通过韩一×认识了侯秀丽,侯秀丽说能帮他吸收资金,他让侯秀丽以每月6分的利息吸收资金,再给侯秀丽吸收资金额20%的回扣。振齐公司也是专门吸收公众存款的,他是振齐公司的法人代表。他在河南安阳、鹤壁,山东淄博、青岛,河北保定、石家庄,安徽淮南都吸收过公众存款,总额是2300万元,都投到本溪硅石三号矿了。

4.证人高二×证言。证明她在辽宁鸿大公司帮她父亲高一×处理一些公司事务。侯秀丽为辽宁鸿大公司吸收过公众存款,合同额大概有600多万元,实际到账大约400万元。公司在河南安阳、鹤壁,山东淄博、青岛,河北保定、石家庄,安徽淮南都吸收过公众存款,总额是2300万元。她通过银行都转到本溪硅石三号矿了,往陈一×的银行卡上打了661.4万元,往王建德儿子王一×的银行卡上打了954万元,往天富碎石公司单位账上打了400万元,还拿一部分钱买了办公用品和机器设备,共计2300万元。

5.证人陈一×证言。证明2010年他开始给王建德开车,一共去山东淄博三次。第一次是2011年3月,他和妻子替王建德向高一×要钱,后来王建德也去了,王建德说矿产开采很挣钱,高一×就想和王建德合伙开采三号矿。第二次是2011年8月,王建德让他开车到淄博催高一×抓紧筹钱投资三号矿。第三次是2011年底,他和王建德去淄博催要投资款,高一×安排他们吃饭,席间还有十多个人,吃饭中王建德向大家介绍矿山利润可观,建议大家把钱投到矿山。王建德让投资户考察三号矿也是为了让这些人把钱投到三号矿,王建德让高一×抓紧吸收存款把钱投到矿山。

6.证人高三×、李一×证言。证明二人在振齐公司工作过,2011年7月,王建德和陈一×来找高一×,王建德催促高一×抓紧融资钱开发三号矿,高一×告诉王建德吸收资金有困难需要时间。2011年12月,王建德和陈一×又来找高一×,高一×、王建德、陈一×以及公司的几个员工一起去吃饭,王建德还向大家鼓吹三号矿如何挣钱,让高一×融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