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0099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银珍,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淮阳县齐老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6月26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6月8日被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银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琳琳、龚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银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齐银珍酒后无证驾驶苏D953D9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淮阳县西二环路与平安路交叉口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齐某某驾驶的豫PL7780号轿车相撞,事故造成齐银珍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齐银珍负事故全部责任,齐某某无责任。经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齐银珍血液乙醇含量为311.2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银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有被害人齐某某陈述,证人齐某甲、齐某乙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检测报告及其它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银珍违反道路安全交通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齐银珍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考虑到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齐银珍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可以对其从重处罚;2、被告人齐银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以对其从重处罚;3、被告人齐银珍无证驾驶机动车,可以对其酌情从重处罚;4、被告人齐银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银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