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00248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一案,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河南省铁路林业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承包工程,后以票面金额3.5%的开票费,让王某(已判决)为其开具9份假的建筑业统一发票用于结算工程款,票面金额共计90895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向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地税局补缴了税款,并向受票单位开具了正规发票。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虚假发票,以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河南省铁路林业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承包工程。工程结算时,被告人陈某某以票面金额3.5%的开票费,让王某以延津县石婆固付胜路基维护工程队的名义为其开具了4份建筑业统一发票。另外被告人陈某某让王某为张某某等其他承包人开具了5份假的建筑业统一发票用于结算工程款,票面金额共计908950元。该9份假建筑业统一发票为: 1、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58,开票日期2013年8月23日,付款方名称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工程项目名称东明站区东井至桥工段管道大修工程款,金额85500元,收款方名称延津县石婆固付胜路基维护工程队。 2、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59,开票日期2013年8月23日,付款方名称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工程项目名称东明生活区给水管道整治工程款,金额46150元,收款方名称延津县石婆固付胜路基维护工程队。 3、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066075,开票日期2013年9月23日,付款方名称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工程项目名称新乡南站区水害复旧工程款,金额184300元,收款方名称延津县石婆固付胜路基维护工程队。 4、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97,开票日期2013年9月13日,付款方名称河南省铁路林业局,工程项目名称翟坡育苗基地绿化工程款,金额192000元,收款方名称延津县石婆固付胜路基维护工程队。 5、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96,开票日期2013年9月10日,付款方名称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工程项目名称沿线林木管护工程工程款,金额59000元,收款方名称张某某。 6、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93,开票日期2013年9月10日,付款方名称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工程项目名称沿线林木管护工程工程款,金额76000元,收款方名称秦某某。 7、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90,开票日期2013年9月10日,付款方名称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工程项目名称沿线林木管护工程工程款,金额105000元,收款方名称刘某某。 8、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94,开票日期2013年9月10日,付款方名称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工程项目名称沿线林木管护工程工程款,金额83000元,收款方名称周某某。 9、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87,开票日期2013年9月10日,付款方名称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工程项目名称沿线林木管护工程工程款,金额78000元,收款方名称刘某甲。 另查明:1、2014年3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向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地税局补缴了税款,并向受票单位开具了正规发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上半年,其承揽了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的管道维护工程。工程结算时,铁路局要求其提供发票,其从税务局开票需要4%的开票费。2013年6月份,其乘火车时认识了刘某,他说他在新乡税务局有亲戚,能替其开具发票,开票费是3.5%,并给其留了一个电话13653723788。其就打电话让他给其开发票。2013年8、9月份,其分六次通过刘某开了11张发票。后来用票单位发现其中有两张发票是假的就退给了其,其就将这两张发票撕了。其余9张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分别为00279890、00279887、00279897、00066075、00279858、00279859、00279896、00279894、00279893,发票金额共计908950元。其中收款方是延津县石婆固付胜路基维护工程队的发票都是其买的发票,收款方是张某某、秦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刘某甲的发票都是其替别人买的发票,他们都是和其一块干活的其他工程队的人。案发后,其到税务机关代开了真的发票,并补缴了全部税款。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同案犯)证言证明,2013年5、6月份,其到安阳认识了做假发票的王某某,2013年6、7月份王某某去外地,他将打印假发票的电脑、打印机、手机、手机卡、假发票、假印章都留给了其。2013年7月底其认识了郝某某,给郝某某开过假发票。有客户给王某某留下的手机上打电话说需要假发票,其就根据客户的要求打印好假发票给客户送过去。其用的13613727388、15824624535等手机号码是王某某留下的。 2、证人李某某(郑州中原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部工作人员)证言证明,2013年8、9月份,工程结算工程款时,经其的手收过两张机打假发票,是延津县石婆固付胜路基维护工程队的陈某甲给其的。后来其让陈某甲给其重新开了两份真实的发票。其听说这两张假发票是陈某某开具的。 3、证人朱某某(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副段长)证言证明,其单位与延津县石婆固付胜路基维护工程队有过业务往来,这个工程队接过郑州铁路局北建筑段的工程。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分别为00279890、00279887、00066075、00279858、00279859、00279896、00279894、00279893,票面金额合计为716950元的8张建筑业统一发票均是延津县石婆固付胜路基维护工程队提供的发票。 4、证人莫某某证言(河南省铁路林业局干部)证言证明,其单位与延津县石婆固付胜路基维护工程队有业务往来,这个工程队接了其单位翟坡育基地的绿化工程。工程结算时,延津县石婆固付胜路基维护工程队给其单位提供了一张建筑业统一发票,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97,付款方名称河南省铁路林业局,工程项目名称翟坡育基地的绿化工程工程款,金额192000元,收款方名称延津县石婆固付胜路基维护工程队。2014年公安机关调查假发票案件时,其单位才知道这张发票是假的。 (三)鉴定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