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00232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喜,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 辩护人田玮,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 辩护人于滨,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3月2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喜、谢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案,于2015年5月2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退回安阳县人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喜及其辩护人田玮、被告人谢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于滨、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年初,安阳县善应平安吉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石料厂)将平安石料厂开采石头的活承包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与平安石料厂签订了承包协议。为了能尽快生产,平安石料厂负责人谢某某、股东刘喜及工人王某某、张某某一起商量用“一风吹”非法制造土炸药,用于石料厂的开采活动。后由谢某某与王某某购买了“一风吹”机器并提供给张某某,张某某利用该“一风吹”机器非法制造了土炸药20公斤。2014年3月14日13时许,安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平安石料厂石窝内检查时,当场查获24枚土制电雷管。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土黄色粉末物中检出硝酸铵成份,系自制硝酸铵炸药,可在标准工业电雷管作用下发生爆炸且爆炸完全;送检的24枚疑似电雷管是电雷管,具备爆炸性能。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喜、谢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均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平安石料厂证照齐全,四被告人生产土炸药属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不属于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喜对起诉书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田玮辩护认为: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刘喜未参与制造土炸药,所起作用较轻。3、制造的土炸药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且未造成任何后果。4、被告人刘喜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喜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某对起诉书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于滨辩护认为:1、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参与土炸药的制作;2、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从犯。3、制造的土炸药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且未造成任何后果。4、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为其存在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平安石料厂系安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公司负责人是被告人谢某某,公司有五名股东,分别是被告人刘喜、被告人谢某某、杨某某、王某甲、杨某甲。该企业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告人刘喜和被告人谢某某在石料厂负责生产管理,股东王某甲雇佣被告人王某某替其在石料厂上班。2014年2月15日,经被告人刘喜和被告人谢某某同意,平安石料厂将开采石头的活承包给了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与平安石料厂签订了承包协议。后平安石料厂为了能尽快生产,被告人刘喜、谢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四人一起商量用“一风吹”机器非法制造土炸药。被告人谢某某与王某某一起购买了一台“一风吹”机器提供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该“一风吹”机器非法制造了20公斤土炸药。2014年3月14日13时许,安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平安石料厂石窝内检查时,当场查获了20公斤土炸药和24枚土制电雷管。2014年4月2日,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土炸药系自制硝酸铵炸药,可在标准工业电雷管作用下发生爆炸且爆炸完全;送检的24枚疑似电雷管是电雷管,具备爆炸性能。 另查明:1、2001年10月30日,被告人刘喜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3、被告人谢某某于2014年3月1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喜于2014年12月3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1月8日被抓获归案。4、2013年11月11日,安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平安石料厂开工建设,安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安阳县公安局从2014年3月11日起恢复平安石料厂火工器材,通知安阳县供电局恢复供电。2014年7月18日,平安石料厂取得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刘喜供述及辩解,2014年春节后,张某某和李某某找到平安石料厂说想承包石料厂石窝里的活,随后其和谢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就在石料厂的办公室里谈承包石窝的事,当时王某某也在办公室的床上躺着。他们和张某某谈协议时,谢某某说生产要用民爆公司正规炸药,每吨石头价格是2.2元。张某某说民爆公司不会因为一个大石头专门来爆破,如果不用土炸药和土雷管,活儿没有办法干。他说原料和雷管由他负责,但需要石料厂给他先买台“一风吹”机器,用来做土炸药。其和谢某某怕影响生产,就都同意了。后来张某某带着人开始到石料厂干活,没干几天,公安民警就在石料厂里查到了土炸药和土雷管。 2、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及辩解,平安石料厂位于安阳县善应镇南平村,其是负责人。2014年春节后,张某某和李某某找到平安石料厂说想承包石料厂开采石头的活。经协商,其以每吨石头2.2元的价格承包给了张某某,其和张某某签定了协议。停了几天,张某某到办公室找到其和刘喜、王某某,说仅用民爆公司的火工产品产量上不去,需要使用土炸药才行,刘喜和王某某都同意了,其也默认同意了。停了几天,其和王某某一起去水冶给张某某买了一台“一风吹”机器运到了石料厂。2015年3月14日,公安民警就在石料厂里查到了土炸药和土雷管。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及辩解,2013年8月下旬,王某甲让其到平安石料厂干活儿,每月给其3000元。石料厂的老板有五个,分别是谢某某、刘喜、王某甲、杨某甲、杨某某,石料厂在善应镇南平村,平时是谢某某、刘喜在石料厂负责管理,别的老板基本上不去。其在石料厂听谢某某、刘喜两个人安排,主要是领着工人建厂子、修路、有时也去买东西。期间其和谢某某一起为张某某购买了一台“一风吹”机器,其知道张某某是用“一风吹”机器制造土炸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