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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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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骈某某,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1月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骈某某,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1月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苗某某,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译浓、于静波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骈某某及其辩护人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骈某某以上访反映汤阴县张庄村东泰制药厂租赁土地租金问题和张庄村分水沟地问题相威胁,敲诈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6000元。

2.2014年1月份,被告人骈某某以上访反映汤阴县张庄村东泰制药厂租赁土地租金问题和张庄村分水沟地问题相威胁,敲诈郭某某人民币500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骈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骈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罪的行为,郭某某给付骈某某的11000元是维护稳定费用和骈某某为村里看树工资,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骈某某以张庄村租赁土地租金等问题,多次到汤阴县政府、汤阴县城关镇政府上访。2012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骈某某挑唆张庄村第三组部分群众以反映东泰制药厂租赁张庄村土地和张庄村水沟地等问题为由,组织人员、安排车辆要到郑州集体上访,城关镇政府得知情况后,连夜组织镇、村干部对骈某某实施稳控。2012年7月22日,骈某某以上访反映汤阴县张庄村东泰制药厂租赁土地租金问题和张庄村分水沟地问题对汤阴县城关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简称张庄村村委会)郭某某进行要挟,提出在郭某某任村主任期间每年给其6000元,否则将继续组织群众上访,给村里制造麻烦。为了村里的稳定,郭某某被迫给了骈某某6000元;2013年底,河南省“两会”即将召开,骈某某又以组织群众上访相威胁向郭某某索要6000元,郭某某被迫于2014年1月给付骈某某5000元。

综上,骈某某以组织群众上访为由先后两次敲诈张庄村村委会主任郭某某人民币共计11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骈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和抓获经过。

2.书证:汤阴县和城关镇信访登记表、汤阴县城关镇政府关于张庄村骈某某等信访事项的办结报告、证明,张庄村村委会会议记录、情况说明、记帐凭证、付款条及相关材料。说明骈某某多次信访,汤阴县城关镇政府、张庄村村委会对其信访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答复,不支持其信访主张;张庄村财务记帐簿记载,骈某某先后两次从村财务获取共计人民币11000元的事实。

3.张庄村村委会控告材料和证人郭某某(又名郭某甲)证言:2012年6月的一天晚上,骈某某挑唆村第三组部分群众对东泰药业租赁张庄村土地和张庄村水沟地问题组织人员、车辆要到省城上访,后经城关镇政府干部、派出所民警和村干部共同做稳控工作,骈某某等人未能去成。骈某某等人上访的问题村委会进行了研究,不支持其上访的主张。2012年7月22日晚,骈某某给郭某某打电话说要一起吃饭,期间,骈某某对郭某某说,东泰制药厂租地和水沟地的事儿是大家的事儿,只要不让他个人吃亏,能给他家分半亩地,得到30000多元钱,他就不上访了,如果不答应他的要求,他将继续组织群众上访,给村里制造麻烦,让郭某某当不好村主任。同时提出郭某某任村主任期间每年给他6000元,他就不组织群众上访。为了村里的稳定,郭某某当时拿出6000元给了骈某某;2013年底,河南省“两会”将要召开,骈某某打电话向郭某某要6000元,不给的话就要组织群众上访。郭某某担心骈某某组织群众去“两会”上闹事,村里容易发生混乱,就于2014年1月给了骈某某5000元,并以发工资的名义让骈某某打了个收据。其实骈某某在村里没有担任任何职务,也没有给村里做过任何工作。郭某某给付骈某某的11000元是村委会的钱,会计臧某某、杨某某做的帐。

4.证人李某甲(原城关镇武装部长、张庄村包村干部)、李某乙(原张庄村党支部书记)的证言:2012年6月的一天夜里,骈某某组织部分村民要去省城上访,城关镇政府安排镇、村两级干部找到骈某某,组织他学习信访条例,进行教育,后由张庄村村委会人员将骈某某带回继续做稳控工作。

5.证人郑某某(城关镇副镇长兼张庄村党支部书记)的证言:张庄村财务帐上2014年1月11日付款单5000元,是时任张庄村村主任郭某某找我签的字,当时郭某某说是给上访人骈某某的,为了村里的稳定,不给骈某某钱骈某某就要上访。

6.证人臧某某(原张庄村会计)的证言:2012年村里村民告状的较多,城关镇政府让村里想办法维护稳定,不让村民告状,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分包上访户。2012年7月22日,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李某乙、村主任郭某某分别从村财务室取走6000元,用于解决上访户骈某某等人不告状的问题,但具体钱是怎么用的就不知道了。

7.证人杨某某(现任张庄村会计)的证言:2014年1月11日,郭某某从村财务取走5000元,我问郭某某怎么回事儿,郭某某说,是给上访户骈某某的钱,原来村委会答应过给骈某某,如果骈某某不上访就给他发一部分工资。后郭某某把骈某某签字的付款单给我入了帐。

8.证人索某某(张庄村党支部副书记)的证言:骈某某是我村的上访户,因村里的事情经常上访。我听郭某某说他做骈某某的工作,不让骈某某上访,骈某某就给他要钱,给了钱就不上访,不给钱就继续上访。近年来,张庄村村委会没有安排具体人看护村里树木。

9.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我担任城关镇政府信访办公室主任期间,骈某某因张庄村土地问题,长期到汤阴县、城关镇两级政府上访,给张庄村委会施加压力。2012年6月的一天夜里,骈某某组织张庄村第三组十多名村民要去省城上访,城关镇政府安排镇、村两级干部找到骈某某,组织他学习信访条例,进行教育,后由张庄村村委会人员将骈某某带回继续做稳控工作。2012年以来,张庄村委会为了不让骈某某上访,被迫每年给骈某某5000元至6000元,口头上是给骈某某发的工资,实际上就是骈某某敲诈村委会的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