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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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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甲,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1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1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爱民,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某乙,男,1963年4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1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元国平,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某丙,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1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震宇、胡永丽,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石某乙、石某丙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甲及其辩护人赵爱民,被告人石某乙及其辩护人元国平,被告人石某丙及其辩护人王震宇、胡永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7、8月份期间,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伙同他人,采取向汤阴县城关镇政府等部门反映汤阴县精忠路老石榴园开发房地产手续不全的手段,迫使开发商王某某给付人民币50000元。其中石某甲、石某乙各分得赃款10000元,石某丙未分得赃款。

2.2013年农历8月份,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伙同他人,采取向汤阴县信访局、汤阴县城关镇政府反映汤阴县城关镇石家庄村村长石某戊以低价将荣成大厦第一层卖给开发商,并收取开发商好处费的手段,迫使被害人石某戊给付人民币15000元。其中,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各分得赃款3000元。

3.2012年底,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以汤阴县石家庄村村委会以低价将汤阴县星阁路明珠家具大世界北边9间门面房卖给石某壬,要求石某壬给点好处,否则就要找其麻烦为由,迫使被害人石某壬给付人民币800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石某甲辩称,第1起事实,我们反映的是村委会打的借条300万的问题,后来村支书石某丁给了我们钱,让我们别告了,第2起,我们反映村长石某戊把门面房低价卖给开发商,村长找了唐某某等人给我们说别告了,唐某某给了我3000元,第3起,我得了2000元。我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辩护人赵爱民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石某甲没有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被告人石某乙辩称,第1起事实我们反映的是大队借王某某100万元后来变成300万的事,我得了10000元,第2起事实我得了3000元,第3起事实石某戊给了我6000元,我和石某甲、石某丙各分得2000元,我认为这些钱是稳控安置费,我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辩护人元国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石某乙没有索取财物的主观目的,没有向三被害人实施威胁等敲诈勒索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被告人石某丙辩称,第1起我没有参与,也没有得钱,第2、3起我参与了,我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辩护人王震宇、胡永丽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要件,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客观要件。被告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7、8月份期间,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伙同他人,采取向汤阴县城关镇政府等部门反映汤阴县精忠路老石榴园开发房地产手续不全的手段,迫使开发商王某某给付人民币50000元。其中石某甲、石某乙各分得赃款10000元,石某丙未分得赃款。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郑某某、石某己、王某某等人2014年7月24日信访登记表:王某某给付石某甲等人50000元后,石某甲等人分给王某某等三人共5000元,王某某等人不同意,要求查明真相。

2.王某某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王某某与城关镇人民政府、石家庄村委会签订的石榴园开发协议书。

3.河南永太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截至2012年6月14日,石家庄村委会应付原汤阴县腾天福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借款本金、利息和滞纳金共计金额1692508元,并非村委会2010年3月16日所出欠具上的3118654元。

4.中共汤阴县城关镇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笔录4份:城关镇纪委调查石家庄村委会与腾天福利有限公司经济往来的事实。

5.录音光盘及说明:王某某交给石某甲50000元现金,石某丁在场,石某甲承诺以后不再告状,并将告状的材料撤回。

6.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我在汤阴县老石榴园开发房地产的各种手续早就已经办齐了,就等开工了。2014年大约七八月份,城关镇政府的包村干部李某甲给我说,石家庄的石某乙、石某甲、石某丙、王某某、郑某某、石某己一直往城关镇政府和县信访局告状,说我在石榴园的土地手续不合法,为了稳定,李某甲要我妥善处理一下这个事,不要让他们来回告了。后来石某乙和石某丙找了我好几趟说让我给他们些钱,他们几个就不告了。我害怕以后在施工过程中他们几个再找我的麻烦,就违心的答应给他们50000元。后来石某丙又找到我,想把欠我的40000块钱顶账,石某丁也找过我,我说等我这房子盖好后我让他把欠条抽了。后在石家庄南地孔村新学校工地那,我把这50000元钱给了石某乙、石某甲他们,他们说会把上访告状的材料抽回来,以后就不再告我了。他们采取向城关镇政府、县信访局乱告状,说我在石榴园的土地手续不合法的方式敲诈了我90000元,后来他们几个就再没有因我开发石榴园的事告过状。

7.证人王某某、石某己的证言:2014年上半年,王某某、郑某某、石某己三人多次向城关镇政府反映石榴园开发手续不全的事,大约七月份,陈某某给了郑某某5000元,说他们要到手里钱了,给三人分了5000元,让三人不要再去告状了。三个人就开始找城关镇的黄书记,后又到县信访局、市里面让调查谁给的钱不让告状了。

8.证人石某戊(现任汤阴县石家庄村村委会主任)的证言:2014年大约6月份,石某乙、石某甲说石榴园挂牌了,让我给石榴园开发商王某某说,让王某某拿300000元钱,我不同意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