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00239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初,被告人胡某某在安阳县水冶镇向阳路辉煌俱乐部内设置两台八台位捕鱼机和一套九台位“龙虎机”游戏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至2013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共从中盈利5000余元。经安阳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以上游戏赌博机具有退分、退币功能,认定为赌博机。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初,被告人胡某某在安阳县水冶镇向阳路辉煌俱乐部内设置两台八台位“捕鱼机”和一套九台位“龙虎机”游戏赌博机供他人赌博。2013年12月24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查获,水冶派出所民警将两台“捕鱼机”和一套“龙虎机”当场销毁。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从中盈利5000余元。经安阳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检验结论为:以上游戏机均具有退分、退币功能,认定为赌博机。 另查明,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投案。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胡某某退出非法所得5000元。经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被告人胡某某社区矫正条件已具备,同意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被告人胡某某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胡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投案证明,证明2014年4月24日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3、赌博机销毁证明,证明2013年12月24日20时45分,水冶派出所民警在执法巡逻中发现水冶镇向阳路辉煌俱乐部有人开设赌场,现场发现两台“捕鱼机”和一套“龙虎机”当场销毁。 4、赌博机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为:该游戏机具有退分、退币功能,认定为赌博机。 5、现场勘查笔录及查获赌博机现场照片及赌博机照片,证明查获现场情况。 6、参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纳罚款收据。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其在安阳县水冶镇向阳路中段辉煌俱乐部工作,里面分为两间屋,外面一间主要是以台球为主,里面一间是一道暗门,里面主要是捕鱼机和龙虎机。其在俱乐部主要负责看门和做饭。老板是胡某某,工作售货员除了其之外还有吕某某、李某甲的和一个叫常某某的服务员,主要负责收钱和上分。一般上午10点开门营业,晚上有客人的话多营业一会儿,没有人的话一般到凌晨1点关门。客人来玩捕鱼机把钱给服务员,服务员把钱上成对应的分值。客人玩输了分值没有了,钱也没有了,相反挣分了就可以换成钱。俱乐部共有两台捕鱼机,一套连线机。 2、证人吕某某证言证明,其在安阳县水冶镇向阳路菜市场辉煌台球上班。平常摆摆台球做做饭,在辉煌台球墙上有一个暗门,暗门里有两台打鱼机,一台龙虎机。玩打鱼机的是用100元钱换10000分,玩龙虎机的是100元钱换100分。辉煌台球老板叫胡某某,有四个员工,陈某某平常做做饭,看看监控;常某某管给打鱼机和龙虎机上分;李某甲管给打鱼机和龙虎机上分。看监控主要是看附近的路口有没有警察,如果看到警察就及时向老板通报情况,及时关门。辉煌台球听说是2013年11月份开始营业的。 3、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其在安阳县水冶镇向阳路的辉煌俱乐部工作了20多天,后来关门了。辉煌俱乐部主要以游戏厅为主,外厅是以台球为主,内厅是以捕鱼机为主。在俱乐部其和常某某一班,值一天24小时,然后休息一天。另一班是陈某某和吕某某,其平时的工作就是接待一下客人,打扫卫生和其它杂活。负责人是胡某某,他平时都在那里,其值班的时候他管钱和上分,里面有两台捕鱼机和一套连线机。 4、证人常某某证言证明,其在安阳县水冶镇向阳路的辉煌俱乐部工作过,辉煌俱乐部主要以游戏厅为主,外厅是以台球为主,内厅是以捕鱼机为主。辉煌俱乐部开业是2013年12月份,负责人是胡某某,他平时都在那里,账目也都是他负责的。里面有两台捕鱼机和一套连线机。捕鱼机和连线机上分和兑换现金是老板负责的。 5、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12月份,其在辉煌俱乐部工作过,辉煌俱乐部主要以游戏为主,外厅是以台球为主,内厅是以捕鱼机为主。有两台捕鱼机和一套连线机。 (三)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013年12月份,其在安阳县水冶镇向阳路开了一家辉煌俱乐部,当时俱乐部外厅经营台球,里厅经营捕鱼机,从事赌博。2013年12月24日,俱乐部被水冶派出所查获,里面的两个服务员被治安拘留,其当时不在场。后其去投案,接受处罚。其是俱乐部的老板,一共有四名服务员,分别是陈某某、吕某某、李某乙和常某某。营业时间一般是下午4、5点开门,到夜里12点。陈某某和吕某某一组,李某乙和常某某一组,每组值一天,第二天换另一组。陈某某管做饭,夜里没有人的时候也管看门,吕某某管给捕鱼机上分、退分。李某乙和常某某也管上分和退分,平时也打扫卫生,其它杂活也做。俱乐部里两台捕鱼机,一套龙虎机,是猜大小的,一套一共是9台机器。捕鱼机是100元上10000分,然后按照分数不同的网去捕鱼,根据捕到鱼的大小得分,到最后如果分没有了,100元也就没有了,如果赢了,就按比例退还给人家。龙虎机也是一样,上100元上10000分,猜中了加分,猜错了减分。没有对过账,都是其负责,账都是其来管。从营业到关门一共赢利大约5000元。 另有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胡某某社区矫正条件已具备,同意适用社区矫正。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明被告人胡某某退出非法所得5000元。 上述证据,均经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其开办的辉煌俱乐部内设置游戏赌博机25台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已退出非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和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改玲 审 判 员 燕文光 人民陪审员 牛建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亚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