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赵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2015)安刑初字第00149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91年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2015)安刑初字第00149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91年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洁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大白线善应镇天喜镇村岚湖浴池前时与被害人秦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秦某受伤,两车受损。经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赵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秦某外伤致死胎属重伤二级。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赵某供述、被害人秦某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案发后将被害人秦某送至医院救治,后到安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大白线安阳县善应镇天喜镇村岚湖浴池前时与被害人秦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秦某受伤,两车受损。经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秦某外伤致死胎属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陪同被害人秦某到医院救治。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赵某到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另查明,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赵某家属与被害人秦某及其女袁某某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由赵某一次性赔偿秦某、袁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3000元(包含住院期间已支付的3000元),于当日履行完毕,秦某和袁某某撤诉,并对被告人赵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3、安阳县交通警察大队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未查询到赵某已办理驾驶证。

4、安阳县交通警察大队情况说明,证明经查询被告人赵某没有犯罪前科,被告人赵某发生事故时驾驶的摩托车不是盗抢车辆。

5、摩托车产品合格证。

6、安阳县交通警察大队到案情况说明,证明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赵某陪同被害人到医院救治,其于2015年1月20日到公安局投案。

7、安阳县交通警察大队情况说明,证明该局在办理赵某交通事故一案中,赵某为秦某垫付了3000元医疗费,未与秦某达成调解协议。

8、被害人秦某户籍证明。

9、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安阳县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证明被告人赵某因无证驾驶于2015年1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二)被告人赵某供述

2015年1月19日10时左右,其驾驶自己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带着一些馒头和大米去龙安区北方山村姨家送,沿大白线由南向北行驶到天喜镇村南一家浴池前时,其正常在道路右侧行驶,见前面相对方向路南有一个女的骑电动自行车向南来,突然那个女的就向东横过大白线往浴池大门行驶,其眼见两车要撞了,就往东躲并踩刹车,但没刹住车就与电动自行车相撞了。其摩托车和对方电动自行车都翻了,其起身去扶骑电动自行车的秦某,见秦某怀着孕,她受伤了躺地上起不来,其就赶紧打120,秦某的家人也马上就来到了事故现场,见秦某受伤了马上就找辆车送秦某去医院。其也跟着上车去医院,到半路遇到120救护车,就换乘120救护车去了县医院。到县医院做检查后,又乘车转院去了安阳市妇幼保健院。到市妇幼保健院后医生给秦某做了剖腹产,其听医生说秦某怀的是双胞胎,一男一女,男孩生下来就死了。后来其家人都到了医院,其就去外面给秦某借医药费了,第二天其就去了交警队。其没有摩托车驾驶证,摩托车没有牌照,也没有保险。

(二)被害人秦某陈述

2015年1月19日9点多,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家里出发去村南头的岚湖浴池洗澡,因为其怀孕双胞胎8个月了,行动不便,其父亲秦某某和母亲邢某某合骑一辆电动自行车也和其一起去洗澡。大约10点10分,其沿大白线由北向南行驶到了村南的岚湖浴池对面,其在路西横过路往路东行驶时,从北向南行驶过去一辆公交车,其见北边没有车了就横过路往浴池大门行驶,其行驶到路东时,听到南边传来摩托车发动机声响,其用眼角余光看到南边行驶来一辆摩托车,“咣”的一声响后其就什么都不知道。等再醒来时其发现自己躺在了120救护车上,其浑身疼全身无力,到县医院后医生给其做了B超检查,建议转院去安阳市妇幼保健院,于是又转院去了市妇幼保健院。到医院后医生就给其做了剖腹产手术。对方摩托车是由南向北行驶。双方相撞位置在大白线道路东侧,浴池大门前。

(四)证人证言

1、证人秦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1月份,其女儿秦某怀龙凤胎8个月了,由于行动不便,秦某外出活动都有家人陪同。2015年1月19日上午,其和妻子邢某某去陪同秦某去天喜镇村南头的浴池洗澡。大约10点多时,其骑车带着妻子到了大白线天喜镇大桥桥北,就碰到了秦某一个人骑电动自行车等在路西边,秦某见他俩来了,就由北向南过桥往浴池行驶。其骑电动自行车带着妻子跟在后面都往南走,浴池在天喜镇大桥南大约有七八十米路东,其和秦某都在路西,秦某在其前方十多米处行驶,其见秦某在浴池大门前由西向东横过去了大白线,当时大白线上有来往的车辆,有一辆往南走的大货车挡住了视线,那辆货车过去后其就见从南过来一辆速度很快的摩托车撞到了已经行驶到路东边的秦某的电动自行车上,电动车和秦某都被撞的摔在了浴池大门北边的路东边,那辆摩托车也摔倒在路上。其和妻子过去察看,秦某昏迷了,嘴角和眼角都流血了。对方摩托车驾驶人赵某站起来扶秦某,一看秦某脸上流血了,他又放下我女儿了,赵某打了120。120救护车来后,其就陪秦某去了县医院,县医院医生做了检查后让去市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院医生马上就给秦某做了手术,手术后医生说秦某龙凤胎里的男孩没救活,女孩一出生就住进了重症监护室。

(五)鉴定结论

1、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秦某外伤致死胎属重伤二级。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赵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秦某负次要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