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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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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甲、牛某某、任某乙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2015)安刑初字第00240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甲,男,1974年3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5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人任某乙,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

(2015)安刑初字第00240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74年3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5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人任某乙,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牛某某任某乙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甲、牛某某、任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8日7时许,因债务纠纷,被告人任某甲、牛某某、任某乙驾驶车辆将岳某甲带到牛某某家中限制其人身自由,三人采取让岳某甲脱衣服受冻和殴打岳某甲的方法,迫使其电话联系家人拿钱还账,2014年12月19日13时,岳某甲被北郭派出所解救。拘禁期间岳某甲被殴打致轻微伤。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任某甲、牛某某、任某乙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某甲、牛某某、任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某甲与岳某甲有债务纠纷。2014年12月18日7时许,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驾驶车辆将岳某甲带到被告人牛某某家中和岳某甲算账,期间限制岳某甲的人身自由,并让岳某甲给家人打电话送钱。被告人任某甲、牛某某、任某乙采取让岳某甲脱衣服受冻和殴打岳某甲的方法,迫使岳某甲电话联系其家人拿钱还债。2014年12月19日13时,岳某甲被安阳县公安局北郭派出所民警解救。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岳某甲头皮下血肿属轻微伤。

另查明,2014年12月21日,被告人任某甲、牛某某、任某乙与被害人岳某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由三被告人赔偿岳某甲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并于调解当日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同意对三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鉴定结论

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鉴定意见为:岳某甲头皮下血肿属轻微伤。

(二)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三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安阳县公安局北郭派出所抓获证明,证明2014年12月19日该所民警在牛某某家解救岳某甲,同时将在场看管岳某甲的任某甲、牛某某、任某乙抓获。

3、安阳县公安局吕村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经查询,未发现三被告人有违法犯罪记录。

4、岳某甲指认现场照片。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6、欠条照片。

7、调解书、谅解书、撤诉书、收到条,证明2014年12月21日,被告人任某甲、牛某某、任某乙与被害人岳某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由三被告人赔偿岳某甲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并于调解当日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8、电话录音、同步录像。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岳某乙(岳某甲父亲)证言证明,其儿子岳某甲在武庄村经营一家养鸡场,鸡场内饲养的肉鸡是通过吕村镇任河干村任某甲购买的合同鸡,鸡苗及饲料的费用均是任某甲出的,岳某甲只是挣的饲养费。2014年12月17日,其儿子通过任某甲销售了一批肉鸡,因任某甲销售的鸡只没给岳某甲结账,岳某甲没给任某甲算账。12月18日7时左右,岳某甲来鸡场内给装鸡只工人结账,任某甲驾驶一辆黑色现代车来到鸡场,没停多长时间便往西走了,车行驶的挺快,后其一直没找到岳某甲。9点多,其打岳某甲的电话,岳某甲说在任河干村任某甲家算账。一个小时后,其又给岳某甲打电话,岳某甲说任某甲给他要钱。12时左右,其又给任某甲打电话,问去什么地方结账,任某甲说等吃过饭再说。13时左右,岳某甲给其打电话让其去任某甲家商量以后养鸡只的事情。后其被任某甲女婿接到李寨,任某甲见到其说合计费用35000元,其对任某甲算的账有疑问,没给任某甲钱。任某甲说不给钱不让岳某甲走,其见院内有五六个人围着岳某甲,后其说回家准备钱。这期间其不断接到其儿子的电话一直让其拿钱过去。20时左右,其儿子说任某甲把他带到地内,并把他的衣服脱了,若不送钱,就把岳某甲送到其它地方。凌晨,其儿子又打电话,说有2万元钱海永就让他走了。早上6时许,其儿子又打电话让其送钱,其就报警了。

2、证人郭某某(岳某甲母亲)证言证明内容和证人岳某乙证明内容基本一致。

(四)被害人岳某甲陈述证明,2014年12月18日早上,任某甲给其打电话让其到北郭武庄村的养鸡场给抓鸡的人算账,其和母亲于7点多到鸡场,见任某甲的车在鸡场门口停着,任某甲叫其去给抓鸡的人算账。其走到任某甲的车边儿,任某甲和任某甲女婿的一个朋友把其摁到任某甲的车上后排中间,任某甲开着车,把其拉到任某甲的女婿的家中。8点多钟,任某甲和其一起算了算账,其欠任某甲34849.8元。后任某甲让其签了字,并让其往家里打电话说如果钱不拿来就不让其走。期间一直都是任某甲、任某甲的女婿还有一个穿黑衣服的高个子(任某乙)一直看着其,让其一直给家里打电话要钱。其打电话给父亲岳某乙说了那里的情况。下午2点多的时候任某甲的女婿去把其父母接到了家中,任某甲说不拿钱是不能走人,后来其父母就回家筹钱去了。晚上7点多钟,任某甲、任某甲的女婿等人把其带到该村南地,把其上身衣服全部脱光了,然后把其裤子全部脱到膝盖下面,还让其给家里人说,要不就把其送到林县了。其把情况给其父亲说了,让其父亲赶紧把钱拿来。当时其被脱光衣服晾了半个小时。后又被带到任某甲女婿家中等消息。大约9点多的时候牛某某把其叫到院子外面又把其上衣脱完了,裤子褪到膝盖下面又晾了半个小时左右,又让其打电话联系父亲筹钱。晚上11点多的时候牛某某又把其叫到院子外面又将其的衣服脱光,让其给家里人打电话筹钱。第二天上午7点半,任某甲让其电话联系人来送钱,10点多,牛某某拿了块小砖头从后面砸伤其头部。后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

(五)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12月18日早上,其岳父任某甲打电话让其打开家街门,他拉着人到其家对账。后其岳父及任某乙还有岳某甲到其家中,岳父任某甲让其从家中拿出岳某甲饲养鸡只所有的账条,并将岳某甲签字的账条合计了一下,欠款35000元左右,后让岳某甲确认了一下。当时时间是11时左右,其和任某甲、任某乙就让岳某甲给家人打电话送欠款,并让岳某甲告知其家人,收到钱后才让岳某甲回家。岳某甲给其家打过电话后,下午15时许,岳某甲父母亲及他的一个亲戚一块到其家中,他们想带走岳某甲,岳父任某甲给他们要钱,他们说没带钱,其和任某甲、任某乙让岳某甲继续呆在其家东屋,并一直不断催促岳某甲,让岳某甲给其家人打电话送钱,岳某甲家人一直说在家筹钱。晚上7点多吃过饭后,任某甲开着车让岳某甲在车上给家人打电话,对方说正在筹钱,没有准信儿,任某甲开着车就开到了铁炉南地的一个水泥路上的丁字路口,四个人都下了车,又让岳某甲往家里打电话,对方好像说到明天10点了。然后其和任某乙就一起把岳某甲的外套脱了,把皮带解开,让他上身光着,下身衣服到膝盖处,然后又让他打电话往家里,对方家人说赶紧送了,冻了岳某甲几分钟就让让上车了。回到家后停了一会儿岳某甲的家人还没信儿,其就分两次将岳某甲带到院子里冻岳某甲,每次都是让他把衣服上身脱光,裤子往下褪到膝盖处。期间一直催促岳某甲让其给他家人联系赶紧送钱,岳某甲家人还是说正筹着钱,在等岳某甲家人送钱的过程中,派出所的民警就到其家了。看管岳某甲期间,岳某甲头部的伤是其拿砖头砸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