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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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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甲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2015)安刑初字第00236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人,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

(2015)安刑初字第00236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人,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振宇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冯某甲与被害人王某甲在安阳县永和乡东街海民饭店吃饭时,因发生口角争吵起来,后王某甲骑电动车经过冯某甲家时,冯某甲用刀将王某甲头部、面部及背部等多处砍伤。经安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甲颅脑损伤属重伤二级,多部位创口属轻伤一级。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冯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冯某甲与被害人王某甲在安阳县永和乡东街海民饭店吃饭时,因发生口角争吵起来,后王某甲骑电动车经过冯某甲家时,冯某甲用刀将王某甲头部、面部及背部等多处砍伤。经安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甲颅脑损伤属重伤二级,多部位创口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2014年10月24日,经安阳县公安局主持调解,被告人冯某甲与被害人王某甲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冯某甲赔偿被害人王某甲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7万元,并于调解当日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冯某甲于2014年11月3日到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投案。经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冯某甲社区矫正条件已具备,同意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冯某甲供述

其去投案自首。2014年7月21日晚上6点多,其和本村的薛某甲、冯某乙、杨某某等人在本村海民饭店吃饭。饭间喝了酒,约到8、9点钟,本村的王某甲也到饭店,薛某甲让他坐下喝酒,他就同意了。吃饭期间,王某甲把话题转向其,揭其的短,其着急了,也就说王某甲的短处,其和王某甲就争吵起来,后来被拦开,其就先回家了。夜里9点多,其和王某甲在其家街门外发生扭打。其当时趁着酒劲回家顺手拿了把刀,出门挥舞着朝王某甲的头上、后背砍了几下,王某甲用胳膊一直挡,砍了他几刀,其把刀扔了就往村东边跑了。其和王某甲之前没有矛盾。2014年10月24日,经中间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二)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明,2014年7月21日夜20时许,其和同村的薛某甲、冯某乙、冯某甲等人在永和东街海民饭店喝酒,过程中其因为喝酒和冯某甲发生口角,后来冯某甲就先走了。夜里22时多,其骑着电动车往家走,走到冯某甲家门口时,其看见冯某甲背着手在他家门口站着。其骑着车子走到冯某甲面前时,冯某甲说别走,其就停下车,冯某甲和其就又吵起架,吵的时候冯某甲从背后拿起一把菜刀就砍其,其就扭头跑,冯某甲一刀砍到其头部左侧,把其砍翻在地,然后冯某甲又用刀朝其头部和脖子乱砍,其就昏迷了,醒来后我就在人民医院了。因为喝酒时发生口角,和冯某甲以前没有矛盾。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甲(冯某甲街坊邻居)证言证明,2014年7月21日夜里10点左右,当时还下着雨,其在家听到路上有吵闹的声音,还有骂声。其往外走到街上看见王某乙也在街上,看见一辆电动车在路上倒着。其拿手电灯照着看见冯某甲家的南墙跟躺着一个人。当时那个人是头朝西在地上爬着,脖子上有一个大伤口,血流的到处都是,再加上下着雨,血水流的满地都是,后受伤的王某甲被抬走了。王某乙就打了110和120。王某乙和王某甲都是本家。

2、证人刘某乙(王某甲本家嫂子)证言证明,2014年7月21日22时左右,其在家听见街门外边吵闹的厉害,是其本家弟弟王某甲和其家对门邻居冯某甲在争吵,他们当时声音很大,但没有争吵几句。其丈夫王某乙也听见了就出去往门外看,其也跑到外边听见门外有铁器掉到地面的声音。其跑出去门后,见王某乙站在家门前路中间在来回找什么,并说冯某甲往东跑了。西邻居刘某甲也到现场用手电筒一照,见在冯某甲家南墙跟外躺着一个人,在地上趴着,王某乙一看是王某甲,王某甲满头满脸都是血,后其跑到过道内拿了一个毛巾被捂住了王某甲的伤口,当时他的伤口是在脖子后面。刘某甲和王某乙就去往东跑着叫人了。后来的冯某乙就急忙打了120和报警。后把王某甲送到医院。当时在王某甲的腿部南侧约半米处有一把切菜刀,当时刀上还有很多血。

3、证人楚某某(冯某甲街坊邻居)证言证明,2014年7月21日晚上,其在街门上听见门东边有人吵闹的声音,其当时也没有在意,后见本村的冯某乙和薛某甲从西边过来,其给他们说东边像有打架的声音,他俩就往东边走了。后其见门外有警灯闪烁,其出门后见一辆120车在本村冯某甲家门前停着,到现场后,其见一辆电动自行车放在路中间,车子西北角处还有一把不锈钢刀,刀上还有血,一把伞盖着刀。后听说王某甲被砍了。

4、证人王某乙(王某甲堂兄)证言证明,2014年7月21日晚上21时50分左右,其听见王某甲和冯某甲在街门上吵吵,其开街门看见冯某甲扔了一个东西就往正东跑了。然后其用电灯照见王某甲在冯某甲街门西边的墙边的地上躺着,王某甲脖子正后一个大口子,后其让妻子刘某乙拿床单子给他捂住,其就打了120。这时刘某甲过来了,其和刘某甲去叫王某甲媳妇郭爱英,告诉她王某甲出事了,后其回到家门口时,王某甲已经坐上车往医院走了。后其打110报警,并到派出所反映情况。冯某甲和王某甲都是街坊邻居,平时没有听说他们两个有什么矛盾。

5、证人薛某乙(王某甲邻居)证言证明,2014年7月21日晚,其开车回家时走到冯某甲门前,见到王某乙、冯某乙,还有其他人,并看见王某甲满身是血。其赶紧调开车头,把王某甲抬到其车上,其就开着车把王某甲送往医院。当时王某甲头上和脖子后边受伤。

6、证人周某某(冯某甲邻居)证言证明内容和证人薛某乙证明内容基本一致。

7、证人薛某丙(冯某甲邻居)证言证明,2014年7月21日晚上19点,其和冯某甲、冯某乙、武某某、等人在永和石桥东边海民快餐吃饭喝酒,后王某甲过来一起喝酒。期间,冯某甲和王某甲两个人抬了两句杠的,到底两个谁先说的,说的什么记不太清楚了。后冯某甲就先走了,其和冯某乙、武某某、王某甲就吃面。饭后王某甲骑着电动车走了,当时还下着雨,当时还怕王某甲骑不好,其和冯某乙往前走,说看看王某甲,然后走到冯某甲门口,就看见王某甲的电动车在地上倒着,王某甲在冯某甲门口西边地上趴着,贴着院墙边,离王某甲东边有两米来远有一把不锈钢菜刀。当时王某乙在现场,其问怎么回事,王某乙说冯某甲砍了王某甲一刀,其去王某甲家叫他家里的人没有叫开门,其就又回到现场,看见王某甲就已经被抬到车上走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