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00222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8年02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王长清,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王长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为安阳市福尔福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制作广告后,利用非法手段让葛某某、葛某甲(二人均已判刑)以安阳市雅高广告加工制作中心的名义,向安阳市福尔福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份,向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三份,以上四份发票金额总计5200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前已补交全部税款,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为安阳市福尔福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制作广告后,利用非法手段让葛某某、葛某甲(二人均已判刑)以安阳市雅高广告加工制作中心的名义,向安阳市福尔福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份,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157;向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三份,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294、01554293、01554295,以上四份发票金额总计520000元。 另查明,2013年11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税务机关补交全部税款,并为安阳市福尔福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开具了正规发票。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吴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其是安阳市雅高广告加工制作中心的负责人。如有业务,就拿合同和营业证到北关区国税局彰东分局开发票,按规定交税。每年只能开80万元的税票。2013年9月份,其广告制作中心给安阳市福尔福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制作了一批喷绘画面,结算款是15000元。由于其中心每年只能开80万元的税票,不能从税务机关再开出发票,当时经理徐某某就安排会计冯某某按从街上发放的小广告的电话,与对方联系,并按开票金额1%的价格给人家开票费,让对方给开了一张发票给了安阳市福尔福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结算了制作费。2013年9月给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开了50.5万元的发票,也是徐某某安排冯某某按从街上发放的小广告的电话,与对方联系,并按开票金额1%的价格开的,这次开了三张。按照国家规定,正常货物交易后应该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 2、证人杨某某证言:其在安阳打印假发票贩卖,专门印发了名片,价格一般都是所开发票金额的1%,需要发票的人都是通过其名片上留的电话给其联系。具体卖出去多少记不清了。 3、证人葛某某证言:其和杨某某一起在安阳制作、出售假发票,其主要负责出售,卖出去的假发票付款单位有建筑维修方面的,有广告制作的。平均一个月卖六七十张假发票。 4、证人葛某甲证言:证明内容同葛某某证言基本一致。 5、证人徐某某证言:其是安阳市雅高广告加工制作中心的负责人,2013年9月份,老板吴某某给打电话说有一笔业务需要开发票,是给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做广告的费用,其就将开发票的事安排给会计冯某某,后来其就没有再管这个事。后来老板吴某某还安排给安阳市福尔福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发票,其也安排给了会计冯某某。2014年后半年公安局的人来调查假发票的事时,其才知道冯某某开的发票是假发票。是广告公司的老板吴某某让给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票的。 6、证人袁某某(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证言:安阳市雅高广告加工制作中心向其公司提供过发票三张发票,金额共计505000元。开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294,付款方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收款方安阳市雅高广告加工制作中心,金额160000元开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293,付款方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收款方安阳市雅高广告加工制作中心,金额160000元和开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295,付款方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收款方安阳市雅高广告加工制作中心,金额185000元这三张发票就是安阳市雅高广告加工制作中心向其公司提供的。 7、梁某(安阳市福尔福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证言:其公司的广告是雅高广告公司给做的。广告费15000元,开票日期20130925,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157,付款方安阳市福尔福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款方安阳市北关区亚高广告加工制作中心,金额15000元的发票就是雅高广告公司提供的。 8、虚开发票复印件。 10、吴某某到案证明:2014年2月24日吴某某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 11、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经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吴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12、户籍证明:被告人吴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为安阳市福尔福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制作广告后,利用非法手段以安阳市雅高广告加工制作中心的名义,向二公司虚开普通发票4份,发票金额总计5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前主动补缴全部税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成立,本院均予采纳。经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吴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燕文光 审 判 员 李贺锋 人民陪审员 陈 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申 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