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00298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晁某某,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指定辩护人何怀林,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手语翻译人葛相东,安阳特殊教育学校教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晁某某及其辩护人何怀林、手语翻译人葛相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2月7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晁某某伙同朱某某(身份尚未查明)共同商量后,窜至安阳县安丰乡南丰村新浴池内利用被害人刘某甲脱衣服之际,晁某某盗窃刘某甲1381元现金,后被刘某甲的朋友发现并当场抓获。案发后刘某甲已追回被盗现金1381元。 2、2015年2月7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晁某某伙同朱某某(身份尚未查明)窜至安阳县安丰乡邵家屯聚龙洗浴中心,橇开洗浴中心储物柜,分别盗窃冯某某酷派手机一部,现金50元;韩某某波导手机一部,现金500元。经安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酷派8089手机一部,价值65元;波导DOEASY手机一部,价值56元。案发后晁某某已退还失主一部波导手机和现金612元。 3、2015年2月7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晁某某伙同朱某某(身份尚未查明)窜至安阳县安丰乡前稻田村浴池,橇开洗浴中心储物柜,盗窃孟某某现金2.5元、联想手机一部,经安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了,联想A670T手机一部,价值291元。案发后晁某某已退还失主一部联想手机。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属于聋哑人,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7日上午11时至下午16时许,被告人晁某某伙同他人先后在安阳县安丰乡前稻田村、邵家屯村等村浴池内三次盗窃他人现金及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2345.5元。具体如下: (一)2015年2月7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晁某某(系聋哑人)伙同他人在安阳县安丰乡前稻田村浴池,橇开洗浴中心储物柜,盗窃孟某某现金2.5元、联想A670T手机一部。经安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孟某某被盗的联想手机价值291元。案发后联想手机已被追回退还被害人孟某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庭审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晁某某供述和辩解:2015年2月7日13时左右,一个叫朱某某的男子开摩托车到其家带其一起到浴池盗窃,然后就到了一个不知道地方的浴池,两个人都进去澡堂,朱某某撬开一个柜子,从里拿出一部黑色联想手机,出来后朱某某把这部联想的手机给了其。然后朱某某又骑着摩托车带着其到另一个澡堂,两个人又都进去洗澡,朱某某撬开两个柜子,从一个柜子里拿走一部白色手机和一些零钱,从另一个柜子里拿走一部黑色酷派手机和500元钱,出来后朱某某给了其一部白色手机和550元钱,朱某某要了酷派手机。朱某某又开着摩托车带着其到另一个浴池,在更衣室朱某某给其使了个眼色,其顺手将一个人的衣服兜里的钱拿出来,并用毛巾盖到手上,被对面两个男子看到了,他们过来拽开毛巾,将钱要走了,然后人家就报警了,民警来了将其带到派出所,并将其身上的两部手机和612元钱全部扣押了。 2、被害人孟某某陈述及被盗证明:2015年2月7日上午10时许,其去前稻田村的澡堂洗澡,上午11时左右,其洗完澡出来准备穿衣服时发现放衣服的衣柜被人撬开了,衣服兜内的一部手机和2.5元钱被盗了,手机是联想牌的,2014年6月30日在柏庄花600元购买的。 3、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孟某某被盗的联想手机价值人民币291元。 4、安阳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孟某某于2015年2月28日从公安机关取回被盗的联想手机。 (二)2015年2月7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晁某某伙同他人在安阳县安丰乡邵家屯村聚龙洗浴中心,橇开洗浴中心储物柜,盗窃冯某某酷派8089手机一部、现金50元,盗窃韩某某波导DOEASY手机一部、现金500元。经安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冯某某被盗的酷派手机价值65元,韩某某被盗的波导手机价值56元。案发后晁某某波导手机一部和现金61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庭审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晁某某供述和辩解:证明内容同上。 2、被害人韩某某陈述:2015年2月7日14时左右,其到安丰乡邵家屯村聚龙浴池洗澡,洗完澡出来时发现衣服柜子被撬了,衣服在边上的床上放着,800元左右现金和一部手机被盗了,被盗手机是白色波导手机,不知道型号,是二、三年以500元左右买的。 3、被害人冯某某陈述:2015年2月7日下午14时左右,其到安丰乡邵家屯村聚龙浴池洗澡,洗完澡出来时发现柜子被撬了,裤兜里的手机和上衣兜里的110元现金被盗了,被盗手机是黑色酷派8089型号,2013年9月30日以399元买的。 4、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韩某某被盗的波导手机价值人民币56元,冯某某被盗的酷派手机价值人民币65元。 5、安阳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韩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从公安机关取回被盗的波导手机和500元现金。 (三)2015年2月7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晁某某伙同他人在安阳县安丰乡南丰村新浴池内利用被害人刘某甲脱衣服之际,被告人晁某某盗窃刘某甲1381元现金,后被刘某甲的朋友发现并当场抓获。案发后刘某甲已追回被盗现金1381元。 另查明,被告人晁某某于2008年10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庭审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晁某某供述和辩解:证明内容同上。 2、被害人刘某甲陈述:2015年2月7日16时左右,其和本村的刘乙、刘某丙三人一块到安丰乡107国道边新浴池洗澡,其先脱了棉袄放到床上,这时刘某丙指着身边的一个人问他毛巾里卷的什么,刘某丙用手去拽那个人的毛巾,毛巾里的钱就掉到床上,其摸棉袄兜发现钱没有了,其就让刘某丙打了110,后来派出所的人就来了。其身上被盗了1381元现金,当时就拿回来了。当时其和刘某丙、刘乙都在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