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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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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单位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2015)安刑初字第00209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河南众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 辩护人周喜豪,河南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伟,河南科迪律师事务所

(2015)安刑初字第00209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河南众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

辩护人周喜豪,河南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伟,河南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河南众联公司、被告人陈某某犯单位行贿一案,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一次。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河南众联公司诉讼代表人王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喜豪、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单位河南众联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其销售经理实际经营人陈某某向河南省滑县人民医院副院长焦某某(已判刑)行贿10万元、设备科科长刘某某(已判刑)行贿10万元、放射科科长张某行贿20万元;河南省滑县中医院设备科科长刘某某(已判刑)行贿8万元,并让焦某某、刘某某、张某、刘某某为其在医疗设备采购、安装、验收及付款方面提供帮助,具体情况如下:

1、2013年3月份,被告单位河南众联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滑县人民医院副院长焦某某办公室,被告人陈某某向焦某某行贿10万元,并让焦某某为其在该医院中标的GE核磁共振成像系统采购、安装、验收及回款方面提供帮助。

2、2013年5月,被告单位河南众联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滑县人民医院设备科科长刘某某家里,被告人陈某某向刘某某行贿10万元,并让刘某某为其在该医院中标的GE3.0T核磁共振成像系统采购、安装、验收及回款方面提供帮助。

3、2012年12月和2014年3月,被告单位河南众联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滑县中医院南转盘附近和滑县三八岗南一加油站附近,被告人陈某某分别向滑县中医院设备科科长刘某某行贿3万元和5万元,并让刘某某为其在该医院中标的GE1.5T核磁共振成像系统采购、安装、验收及回款方面提供帮助。

4、2012年5、6月份,被告单位河南众联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滑县人民医院北边的河堤上,被告人陈某某向滑县人民医院放射科主任张某行贿10万元,并让张某为其在该医院中标的64排螺旋CT设备采购、安装、验收及回款等方面提供帮助。

5、2013年5、6月份,被告单位河南众联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滑县人民医院北边的河堤上,被告人陈某某向滑县人民医院放射科主任张某行贿10万元,并让张某为其在该医院中标的3.0T核磁共振成像系统设备采购、安装、验收及回款等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单位证明、任职证明、销售合同、记账凭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单位河南众联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其销售经理实际经营人被告人陈某某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4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河南众联公司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周喜豪、宋伟辩护认为:1、被告人陈某某借用王某某、陈某甲的名义注册公司,是单位的实际经营人;2、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3、其行贿是为了公司的回款,有别与其他行贿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4、被告人陈某某在得知侦查机关到公司调查后,在侦查机关没有立案的情况下主动配合调查,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构成自首。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被告单位河南众联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其销售经理实际经营人被告人陈某某分别向河南省滑县人民医院副院长焦某某(已判刑)行贿10万元、设备科科长刘某某(已判刑)行贿99,800元、放射科科长张某(另案处理)行贿20万元;河南省滑县中医院设备科科长刘某某(已判刑)8万元,共计479,800元。并让焦某某、刘某某、张某、刘某某为其在医疗设备采购、安装、验收及付款方面提供帮助,具体情况如下:

1、2013年3月份,被告单位河南众联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滑县人民医院副院长焦某某办公室,被告人陈某某向焦某某行贿10万元,并让焦某某为其在该医院中标的GE核磁共振成像系统采购、安装、验收及回款方面提供帮助。

2、2013年5月,被告单位河南众联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滑县人民医院器械科科长刘某某家里,被告人陈某某向刘某某行贿99,800元,并让刘某某为其在该医院中标的GE3.0T核磁共振成像系统采购、安装、验收及回款方面提供帮助。

3、2012年12月和2014年3月,被告单位河南众联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滑县中医院南转盘附近和滑县三八岗南一加油站附近,被告人陈某某分别向滑县中医院设备科科长刘某某行贿3万元和5万元,并让刘某某为其在该医院中标的GE1.5T核磁共振成像系统采购、安装、验收及回款方面提供帮助。

4、2012年5、6月份,被告单位河南众联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滑县人民医院北边的河堤上,被告人陈某某向滑县人民医院放射科主任张某行贿10万元,并让张某为其在该医院中标的64排螺旋CT设备采购、安装、验收及回款等方面提供帮助。

5、2013年5、6月份,被告单位河南众联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滑县人民医院北边的河堤上,被告人陈某某向滑县人民医院放射科主任张某行贿10万元,并让张某为其在该医院中标的3.0T核磁共振成像系统设备采购、安装、验收及回款等方面提供帮助。

另查明:1、被告人陈某某是被告单位河南众联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对外其以销售经理的名义代表该公司负责安阳地区医疗产品的销售及维修业务,关于公司与安阳地区相关人员业务上的不正当经济往来的费用支出,都由其负责和决定,并由该公司提供资金。2、2014年6月24日,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滑县人民医院副院长焦某某涉嫌犯受贿罪一案时,掌握了被告人陈某某向焦某某行贿10万元的犯罪线索。2014年8月15日,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四川成都机场将被告人陈某某带回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询问,被告人陈某某主动供述了其向其他人员行贿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单位河南众联公司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的陈述,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某以其的名义注册成立一家医疗器械公司,主要是做医疗设备的维修及销售业务。公司实际投资人是陈某某,公司正式成立后的三四个月基本上没有什么业务,另外其还在郑州市几家物业公司供职,其对医疗设备销售和维修行业不懂,由陈某某全权负责河南众联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其基本上就退出了众联公司的经营。陈某某是河南众联公司的实际老板,他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