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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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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林刑初字第353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国强,男,1971年3月8日出生。 辩护人郭周贤、张青奇,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强犯盗窃罪,于2014年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林刑初字第353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国强,男,1971年3月8日出生。

辩护人郭周贤、张青奇,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强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苏芳出庭支持公诉。李国强及其辩护人郭周贤、张青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6日,在林州市横水镇吴家井村的石粉加工厂附近,被告人李国强将莫XX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厦工XG951-Ⅲ铲车盗走。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铲车价值人民币24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李国强的供述;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莫XX、陈XX、路XX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认识。公诉机关认为,李国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国强辩称,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国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欠李国强钱,之间有经济纠纷,李国强是将铲车非法扣押,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李国强的供述前后矛盾,指控李国强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李国强不构成盗窃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国强在林州市横水镇吴家井村经营一石粉加工厂,莫XX租赁李国强承包的钠长石矿区进行钠长石开采,并租用被害人王XX的一辆厦工XG951-Ⅲ铲车装载钠长石,平时将铲车停放在李国强经营的石粉加工厂的北边路东的岸下。2014年1月6日,李国强将莫XX停放在此处的该辆厦工XG951-Ⅲ铲车盗走,并将铲车开到鹤壁市一石油运输公司院内。之后,公安侦查人员及莫XX询问李国强是否知道铲车下落,李国强谎称不知道,并谎称曾见过有人驾驶涉案铲车沿安林公路向西行驶。之后,为防止公安机关找到铲车,李国强又安排他人将涉案铲车从原藏匿地转移。公安机关经过调取沿途监控摄像后将被盗铲车追回并发还王XX。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铲车价值人民币24万元。案发后,李国强家属与王XX达成补偿协议并履行,王XX对李国强予以谅解,李国强对协议内容当庭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书证及其他证据

(一)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国强的个人基本情况;

(二)林州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被盗铲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王XX;

(三)视频截图,证明被告人李国强盗窃铲车后的行驶路线;

(四)林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月7日下午,李国强曾到兴化奶业有限公司查看铲车经过的监控录像,发现2014年1月6日11时38分,一辆黄色的铲车从吴家井方向驶出;

(五)中国移动通信客户通话详单,证明被告人李国强的手机通话情况;

(六)租赁合同,证明李国强与莫XX于2013年9月14日签订了钠长石矿区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截止到2014年1月30日;

(七)车辆转让协议、收条及车辆合格证书,证明被盗铲车的型号,该铲车系王XX支付29.5万元从李虎平处购买;

(八)莫XX提供的与被告人李国强谈话的录音整理资料,证明铲车被盗后,莫XX询问李国强铲车被盗情况,李国强称不知铲车下落;

(九)莫XX提供的与被告人李国强家属李图强、路秀丽谈话的录音整理材料,证明案发后李国强家属与莫XX商谈让莫XX作证和李国强之间有经济纠纷,不要再追究李国强法律责任;

(十)林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关于被告人李国强盗窃案侦破报告,证明本案侦破情况及李国强于2014年1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十一)林州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侦查人员未对被告人李国强刑讯逼供;

(十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情况;

(十三)光盘五张,证明对被告人李国强进行讯问的情况;

(十四)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函,证明该中心在对被盗铲车进行鉴定时,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共同到停车现场对铲车进行了查验,并对同型号铲车进行了市场调查,后利用成本法对铲车案发时的价值进行了鉴定,鉴定价值为240000元;

(十五)协议书、交领款条、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李国强家属和王XX自愿达成被盗铲车损失补偿协议,且已履行,王XX对李国强予以谅解。

二、鉴定意见,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林价鉴(2014)5号关于涉案铲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被盗铲车的鉴定价值为24万元。

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莫XX证言,2013年9月份左右,我去横水镇吴家井村李国强的石粉加工厂附近承包李国强承包的山上起石头,平时我起好石头后用铲车装石头卖,不用铲车时就把铲车停到李国强石粉加工厂北边十多米远路东的房子东边的岸下面。我最后一次用铲车是2013年12月29日,我用完后就将铲车停在了那儿,这几天我也一直没有去那儿。2014年1月10日夜里11点多,需要用铲车往配货车上装石头,我和铲车司机任XX、王XX一起去了吴家井村李国强的石粉加工厂,发现我的铲车不见了,我就给李国强打电话,我问他我的铲车哪里去了,他说不知道。我觉得是别人偷了我的铲车,我就报了警,报警后,我们发现在安林路和往吴家井村走的交叉口处的兴华奶业有限公司有监控,我们调监控后发现有一个男子开着我的铲车从吴家井村的路上下来到安林路后往西走了。后刑侦大队的民警来后,我们一起沿路查看监控,发现我的铲车到安林路后往南拐,经过南屯村,到1月6日12时30分左右就到了东姚镇的转盘那儿。我怀疑是石粉加工厂的李国强把我的铲车盗走了,因为他提前就知道我的铲车被人开走了,还专门去兴华奶业有限公司看监控,我估计他是去看监控里能不能看清铲车里的司机是谁。被盗铲车是我租用我姐夫王XX的。我和李国强约定每出一车矿石支付李国强150元钱,包括损坏李国强筛子的赔偿款,我还欠李国强1000元钱,11月11日以后出矿石十几车,为和李国强结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