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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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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犯寻衅滋事罪重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林刑初重字第1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XX,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万军明,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X,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 辩护人杨广庆,林州市法律援助中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林刑初重字第1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XX,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万军明,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X,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

辩护人杨广庆,林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后张XX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XX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军出庭支持公诉。冯XX的诉讼代理人万军明庭参加诉讼,张XX及其辩护人杨广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份以来,因与冯一X之间婚姻纠纷,被告人张XX多次到林州市五龙镇荷花村冯一X姐姐冯XX家生气,损坏家中财物,殴打其姐夫李XX。2014年1月24日,经五龙镇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张XX又多次到五龙镇荷花村冯XX家生气闹事,同年4月21日中午,张XX再次到冯XX家生气时将被害人刘XX殴打致伤。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刘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张XX的供述、被害人刘XX的陈述、证人张拴福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和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张XX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XX诉称,要求判令被告人张XX赔偿医疗费3585.40元、护理费1113.84元、交通费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140元、鉴定费1170元,共计6579.24元。针对上述诉讼请求,提供了林州市中医院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鉴定费票据和住院病历等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张XX辩称没有打被害人刘XX,不构成犯罪,民事部分不同意赔偿。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且被害人刘XX一方存在过错,张XX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XX因与冯一X之间婚姻纠纷,多次到林州市五龙镇荷花村冯一X姐姐冯XX家生气,损坏家中财物,殴打其姐夫李XX。2014年1月24日,张XX与冯一X之间婚姻纠纷经五龙镇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之后张XX又多次到五龙镇荷花村冯XX家生气闹事。2014年4月21日13时左右,张XX再次到冯XX家生气,将被害人刘XX(系冯XX母亲)殴打致伤。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刘XX右侧第5-8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经安阳民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刘XX右侧第5-8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被害人刘XX受伤后于2014年4月23日到林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同年5月7日出院,共住院治疗14天,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585.40元、护理费1113.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14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150元、鉴定费1170元。共计6579.24元。2014年12月25日,刘XX因病去世。刘XX共生育七个子女,分别为长女冯二X、二女冯四X、三女冯五X,四女冯XX,五女冯六X,六女冯一X,七女冯三X。其中长女冯二X、二女冯四X、三女冯五X,五女冯六X,六女冯一X,七女冯三X均放弃参加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一)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XX的个人基本情况。

(二)调解协议书,证明2014年1月24日,张XX与冯一X一方就双方彩礼纠纷达成和解,张XX不再追究冯一X一方任何法律责任,双方不再有任何关系。张XX于当天收到了冯一X一方退还的彩礼95000元。

(三)林州市公安局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张XX于2014年4月21日晚上21时被林州市公安局在荷花村抓获。

(四)林州市中医院病历及收费票据,证明刘XX于2014年4月23日到林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同年5月7日出院,共住院治疗14天,支出医疗费3585.40元。

(五)林州市中医院2014年10月10日收费票据两张,证明刘XX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支出检查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170元。

(六)林州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2月25日,刘XX因病去世。林州市公安局出警情况说明证实张XX多次殴打威胁冯XX家人后出警情况。

(七)林州市五龙镇荷花村村委会证明证实刘XX共生育七个女子,分别为长女冯二X、二女冯四X、三女冯五X,四女冯XX,五女冯六X,六女冯一X,七女冯三X,其中长女冯二X、二女冯四X、三女冯五X,五女冯六X,六女冯一X,七女冯三X均放弃参加本案诉讼。

(八)视频资料,证明被害人刘XX用手按住身体右侧,印证本案被告人张XX殴打刘XX的事实。

(九)林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林)公(伤)鉴(法活)字(2014)168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刘XX右侧第5-8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安阳民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安民心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110号鉴定意见书,证明刘XX右胸第5-8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二、被害人刘XX陈述,2014年4月21日中午13时许,在我家门口,见到张XX又来我家说是找我六女儿冯一X,我说冯一X是被你张XX打跑的,你还来要人。张XX上来朝我身体右侧打了好几拳,把我打倒在地,又朝我右腿跺了几脚,后又跺了我家门几下就走了。

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冯XX证言,张XX因和我妹冯一X婚姻纠纷,于2013年12月1日、3日、6日、8日、11日、25日及2014年1月4日等时间分别来我家中打人和砸物品的事实,后经派出所调解,双方签订协议,张XX和我妹冯一X的婚姻纠纷就处理了。2014年4月19日晚上7点钟左右,张XX又来我家生气并跺我家的门,还说要毁了我,我就报警,后警察来后张XX就跑了,门上的碰锁被跺坏。2014年4月20日晚上7点30分左右,张XX又来我家生气,我就又报了警,直到派出所的人来,门上焊的穿条圈被跺坏了。2014年4月21日中午,我母亲刘XX准备去买药,我跟着她到院子想把门关住,怕张XX再来生气,刚关上门从门缝就看见张XX过来了,我就顶着门,听见张XX说要找我妹妹冯一X,我母亲说冯一X是被你打跑的你还来要人,张XX就把我母亲弄倒在地用拳头朝我母亲胸肋部打了几下,然后又用脚朝我母亲腿部跺了几下,我就赶紧打电话报了警,之后又听见几脚跺门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