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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娃娃伟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林少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娃某某,女,1990年9月3日出生。 辩护人李艳青,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未检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娃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7日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林少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娃某某,女,1990年9月3日出生。

辩护人李艳青,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未检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娃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栋出庭支持公诉,娃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艳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人娃某某伙同“大妈”、“艾航”(身份均未查明)共谋以结婚为名骗取他人财物。2014年3月22日,经辛某某介绍,娃某某到河南省郑州市与被害人李某甲见面相亲,伙同他人骗取李某甲人民币18000元。2014年9月2日娃某某和李某甲等人主动到林州市公安局报警,娃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担保书、字据,辨认笔录及说明,视频资料,电子录音翻译及林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证明,证人李某乙、辛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娃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娃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违法所得应予追退。关于其辩护人所提娃某某系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主动向李某甲家说明情况,要求李某甲家报警,李某甲家将其带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其诈骗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系初犯,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娃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娃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献英

审 判 员  赵晓明

代理审判员  郭威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绍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