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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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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XX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林刑初字第371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呼XX,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呼一X,男,1952年3月18日出生。 辩护人李伟光,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林刑初字第371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呼XX,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呼一X,男,1952年3月18日出生。

辩护人李伟光,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呼一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呼XX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彦君出庭支持公诉,呼XX、呼一X及其辩护人李伟光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9日上午6时许,在林州市横水镇乔家屯村,被告人呼一X与被害人呼XX两家因琐事发生冲突并致殴打,呼一X用镢头将呼XX打伤。经鉴定,呼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呼一X的供述,被害人呼XX的陈述,证人呼二X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呼一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呼XX诉称,要求被告人呼一X赔偿其医疗费19957元,二次手术费12000元,误工费60000万元,护理费16000元,护理费16000元,营养费1800元,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300元。并提供医疗费票据五张合计19956元。

被告人呼一X辩称,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李伟光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呼一X没有伤害呼XX,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呼一X实施了故意伤害呼XX的行为,不能认定呼一X有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上午6时许,在林州市横水镇乔家屯村,因琐事呼XX与其儿子呼三X、呼二X用镢头、铁锹将被告人呼一X在家门口种的青菜毁损,呼一X发现后从家中拿出镢头追赶被害人呼XX及呼三X、呼二X,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呼一X用镢头将呼XX打伤,致呼XX右尺、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呼一X头部受伤。案发后,双方均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呼XX即到林州市中医院冶疗。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后,呼一X仍在现场。经鉴定,呼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呼一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被害人呼XX共住院治疗18天,造成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19956元,护理费1404元、误工费1252.7元、交通费酌情考虑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180元,共计人民币2353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一)被告人呼一X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呼一X的基本情况。

(二)鉴定意见,根据病历记载呼XX右前臂中段桡侧有一0.8cm长的裂口,创口内活动出血,右肘关节、腕关节活动受限。呼XX右尺、桡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三)鉴定意见,被告人呼一X头顶部有5.3cm缝合创,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四)被害人呼XX住院病历,记载入院情况为:打伤致右前臂破裂、肿胀、疼痛、畸形、活动受限1小时。右尺桡骨中段粉碎骨折,移位明显。右前臂中段桡侧有一0.8cm长的裂口,创口内活动出血。入院诊断为:右侧尺桡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五)接处警登记表,证明呼三X于2014年5月19日报警情况,民警到现场后呼XX已离开现场,呼一X头部受伤、出血,呼四X眼部受伤。

(六)视听资料,呼三X、呼四X的报警录音,呼三X报警称有人被打折胳膊,呼四X报警称被打伤头。

(七)执法记录仪视频及案发当天的现场照片,民警到现场后被告人呼一X及其妻子郭XX、证人呼三X在场,后呼四X到现场,呼三X称呼XX的伤系呼一X用镢头打伤,呼一X、郭XX、呼四X称系呼XX自己滑到岸下所致,及出警后的现场情况。

(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呼一X提交的医疗费票据5张,合计19956元。

二、被害人呼XX的陈述,因我和家族中的几个兄弟给呼一X兄弟分他父亲的安葬费一事,呼一X家有异议,不让我家耕种在他家附近的土地,我找村干部做了两次工作,呼一X家依然不让我家种地。2014年5月19日早上6时许,我和呼二X、呼三X到呼一X家门前把他家种的菜拨了,呼一X在他家门口坐着。拨了呼一X家青菜后,就往我家走,在我家门口西边的电线杆的东侧,呼一X追到我们跟前,后面紧跟他妻子、女儿,呼一X来就拿镢头打离他最近的呼二X,我就拦呼一X,他抡着镢头已经打了下来,我用胳膊一挡,站不稳,就滚到沟里了。我被打下去后感觉我的胳膊折了,后被家人送去医院。我去医院的路上见到我村的呼六X了,我对他说我的胳膊被呼一X打折了。呼一X打我的镢头是用握把靠近铁镢头的粗把部分。

二、证人证言

(一)证人呼二X(被害人呼XX二儿子)的证言,2014年4月份以来,我和我哥家几次去种呼一X家附近的地都被呼一X家拦住了,说我父亲分家不公,没说清事,不让我们家种,其中有一次我嫂子还被打了。我哥和我父亲回来后,让村委会的处理这事,呼一X夫妇不让村委会管,不接受调解。2014年5月19日6时许,我见我哥呼三X背着一张铁锹往西走,怕他去跟呼一X家生气,我就从家里拿一把锄头去找我哥,我父亲也从家里拿了把镢头去追我们,我们一起把呼一X家门口的菜锄了。锄完后我们往东回我家,我们回到我家西边时,呼一X拿一把镢头跑过来追我们,他一直叫我父亲名字,我父亲停下来,呼一X就跑到我父亲跟前用镢头一扫,打在我父亲右胳膊上,我父亲就跌下了旁边的岸下。我和呼三X下去把我父亲扶起来,我父亲说他右胳膊折了,后把我父亲送到医院。听说呼一X受伤了。我和我父亲从小路上走的,我哥哥从地里过来的,我父亲被打时,我哥呼三X走到我家西南角处,呼四X在夺我哥的镢头,当时呼一X的妻子还在电线杆西五六米处。

(二)证人呼三X(被害人呼XX大儿子)的证言

2014年6月4日所作证言,2014年5月份我妻子给我打电话说家里有一片地呼一X家不让种,理由是我父亲给他们兄弟分家时没有处理清。2014年5月17日,我回家准备和呼一X家生气解决此事,我父亲和叔叔劝我说准备协商解决此事。等了两天没动静,5月19日早上6时许,我去我父亲住的院子拿了把锄到呼一X家门前准备把他家种的青菜锄了,我父亲和呼二X拦我没拦住。呼一X和他妻子、二女儿见我锄了菜,呼一X就回家拿了一把镢头准备打我,我父亲让我回去,我们三个就往我父亲家回,回到我父亲家门前,呼一X一家三口也跟过来,呼一X的妻子和他二女儿也去毁我家种在门前的菜,我和我父亲、呼二X去拦他们,呼一X拿镢头打开了,双方揪拽在一起,呼一X一抡镢头,我父亲用胳膊一挡,然后就跌到了门前的岸下边,我父亲说胳膊折了,后我扶我父亲离开现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