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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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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嘎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林少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娜嘎,女,1992年6月16日出生。 辩护人刘伟娜,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未检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娜嘎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林少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娜嘎,女,1992年6月16日出生。

辩护人刘伟娜,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未检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娜嘎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苏芳出庭支持公诉,娜嘎及其辩护人刘伟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4月份,被告人娜嘎伙同岩某甲、水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谋以结婚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同年7月份,被告人娜嘎经哎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与被害人郭某甲的儿子郭某乙见面相亲,后以结婚需要彩礼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甲现金8万元。2014年7月份,被告人娜嘎从被害人郭某甲家逃走。

二、2014年9月份,被告人娜嘎伙同岩某甲等人共谋以结婚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经岩某甲等人介绍,被告人娜嘎假冒叶丙之名,在山东省平邑县白彦镇与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的儿子徐某丙见面相亲,后以结婚需要彩礼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现金8.5万元。

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人叶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郭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娜嘎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娜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娜嘎辩称其是自首,自己是受害者,被胁迫的,其是在男方家真心生活的。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娜嘎主动向山东警方报警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在林州诈骗的事实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在山东省平邑县诈骗的事实,系自首,娜嘎系初犯偶犯,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4月份,被告人娜嘎伙同岩某甲、水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谋以结婚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同年7月份,娜嘎经哎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与被害人郭某甲的儿子郭某乙见面相亲,后以结婚需要彩礼为由,骗取郭某甲现金8万元,2014年7月份,娜嘎从郭某甲家逃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娜嘎能够辨认出同案人水某等人。

2.证人哎某的证言,2013年7月份,娜嘎的舅舅城让我帮娜嘎在林州市这边给娜嘎介绍丈夫,并把娜嘎送到郑州,我把娜嘎接到林州介绍娜嘎与(林州市)南马巷村前湾自然村的郭某乙见面后,双方都愿意,给了彩礼8万元,给城汇过去6万,我和张某某留下2万元介绍费。

3.证人叶某甲的证言,娜嘎是我妹妹,未婚,娜嘎在外打工五年期间从未与家里联系,也未给家里汇过款。

4.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2013年农历6月初五前十多天,我的小舅子郑某某给我说张某某家有个女子想找对象,把张某某的电话告诉了我。我们夫妻带上二儿子郭某乙到张某某家说媒,在张某某家见到了娜嘎,张某某要8万。2013年农历6月初五,我们夫妻及郭某乙和郑某某夫妻在桂林镇小博士童装店把8万元现金给了张某某。这8万元,汇给了娜嘎家5万多,剩下的钱给了张某某和他妻子平某,汇过钱后,张某某和平某给了娜嘎2 000元钱。2014年7月4日下午5时许,娜嘎在小博士童装店帮忙时说上厕所走了。知道这个消息后,我们报了警。

5.被告人娜嘎的供述,2013年4月份,水某、岩某丙让我跟人假结婚骗钱,骗来的钱给我2万,在男方家生活一年,他们再把我接走。水某和岩某丙带我到驻马店找到岩某甲,岩某甲带着我到郑州找到娜某甲,娜某甲把我带回林州介绍给了郭某乙,郭某乙家出了8万元彩礼钱,娜某甲给我2 000元钱,给岩某甲他们汇走5万多元,剩下的是娜某甲的介绍费。我在郭某乙家生活了一年,岩某甲把我接走了。骗郭某乙的事,我不清楚张某某是否知道,但娜某甲、水某、岩某丙、岩某甲都知道。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2014年9月份,被告人娜嘎伙同岩某甲等人共谋以结婚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经岩某甲等人介绍,娜嘎假冒“叶丙”之名,在山东省平邑县白彦镇与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的儿子徐某丙见面相亲,后以结婚需要彩礼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现金8.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娜嘎QQ空间中提取的照片印证娜嘎在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家中生活的事实。

2.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2014年阴历八九月份,与我丈夫徐某乙在一起打工的来某说帮我儿子介绍了个媳妇。双方见面后,女方也愿意,我家和来某议定彩礼是8.5万元。女孩到我家后说她叫魏某某,20岁,云南西盟县佤族人。她在我家住了一段时间,不办结婚证,不想要小孩,她说她不想在我家过,我们让她走了。我们让来某退钱他也没有退我们。

3.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与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基本一致。

4.被告人娜嘎的供述,2014年7月,岩某甲接走我后,我跟着岩某甲认识了岩某乙、娜某乙、叶某乙,他们让我叫叶丙,跟山东徐某丙假结婚骗了徐某丙家,他家出了8.5万元彩礼。徐某丙家看得紧,我没办法跑,想着报警来,派出所把我抓到后发现是逃犯。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另: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娜嘎的身份。

2.山东省平邑县白彦派出所抓获证明及山东省临沂市看守所证明证实2014年11月24日21时许,接15762044146报警,称本人系云南被拐卖妇女,在白彦镇却庄朱某某家中,寻求帮助,后民警将娜嘎带至派出所,经查,其为涉嫌诈骗上网逃犯,遂将其抓获,于2014年11月25日至2014年12月2日将其羁押在临沂市看守所。

3.林州市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林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8月26日对娜嘎等人诈骗案立案侦查。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娜嘎参与诈骗2次,数额165 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