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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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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2015)安刑初字第00335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辩护人周旭,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17

(2015)安刑初字第00335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辩护人周旭,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6日上午10时10分,安阳县公安局曲沟派出所民警在接县局110指令前往曲沟镇鄣邓村301施工现场处置施工工人与鄣邓村村民李某乙打架的警情时,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等人煽动数十名群众围堵曲沟派出所民警和出警车辆,并谩骂民警,拍打警车,持续至下午16时30分左右,大批支援民警赶到现场后,曲沟派出所民警才将涉嫌殴打他人的违法人程某某带离现场,严重妨害了曲沟派出所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某甲应为从犯;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6日上午10时10分许,安阳县公安局曲沟派出所民警在接县局110指令前往曲沟镇鄣邓村301施工现场处置施工工人与鄣邓村村民李某乙打架的警情时,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丙(另案处理)等人煽动数十名群众围堵曲沟派出所民警和出警车辆,并谩骂民警,拍打警车,阻止曲沟派出所民警将涉嫌殴打他人的程某某带离现场,直至下午16时30分许,大批支援民警赶到现场后,曲沟派出所民警才将程某某带离开现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2014年11月16日上午,其叔叔李某乙被省道改线工程修路的人打了,派出所的民警去现场控制了工地上的人后,其和本家的李某丙、李某丁、李某己等人起哄说工地上的人打了人就没事了,要求派出所的民警现场处理,并且拦住警车,辱骂民警,其当时手里拿着砖块一类的东西,但没有砸警车。

2、证人李某丙证言:2014年11月16日其弟弟李某乙在省道301改线工程的施工现场被程某某用砖块打翻,上午10点多曲沟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其和李某丁、李某甲、李某己、李某戊等人要求派出所的民警现场处理,不让把程某某带回派出所,后来施工方给了两万现金,快中午12点时派出所的就带人上车准备走,其要求民警必须给程某某戴上手铐,其看着程某某被戴上手铐后才让民警带着他上了警车。警车到村里后又停在大路边,其就和李某甲、李某戊又到了车跟前,拍打警车、车玻璃,后来李某丁从里面打开门,其就把李某丁拉下来了。李某丁就煽动人去打程某某,当时还有一部分人要去掀警车,派出所的警车下午4点来钟开始走的,现在知道错了,当时不应该强行要求派出所的民警在现场解决,不应该拦着警车不让走。

3、证人杨某甲(曲沟派出所民警)证言:2014年11月16日上午10点多,其与民警杨某、巡防队员李某庚、李某辛、赵某一块儿开车前往曲沟鄣邓村301线施工现场出警。其和民警杨某口头传唤程某某到曲沟派出所接受调查时,李某丙、李某己、李某壬、李某丁等人阻拦着不让将程某某带离现场,并煽动群众把其和工人围在了中间,其和其他民警站在工人和群众中间把他们隔离开。李某丙、李某己、李某丁等人拾起砖块砸人,后来村治安主任张某某、村长李某癸、政府陈某某主席陆续赶到了现场,但是李某己、李某丙、李某丁、李某甲、李某戊仍然不让其将人带走。周围的群众也跟着起哄,后来经过政府、村委和施工工人协商,由工地预付两万元医药费,李某丁他们才同意让将程某某带走,李某乙家属得到钱后,李某己又说让赔十万块钱。周围群众特别是李某己的家属也开始乱喊乱叫,说民警受了工地的贿,是工地的走狗,不让民警带人,非得让现场处理,后来所长王某某和巡逻队员杨某乙、牛某、陈某等人陆续赶到了现场,经协商,同意给程某某带上手铐后将人带走,民警带着程某某往警车跟前走时,李某乙、李某甲、李某戊挡到了警车门口不让上车,民警把他们拦到一边,将程某某带到了车上。走到鄣邓村委会门口,李某戊又驾驶面包车将警车堵住,后来李某丁挤到警车上,走到鄣邓南北大街南段时,李某己、李某丙、李某甲等人又将警车堵在了路中间,李某戊把他开的面包车斜着堵在了警车后面,非要把程某某拽到车下打程某某,其不给他们开车门,李某丁就在车里跺车门。李某戊、李某甲、李某己、李某丙在车外面用手拍打车门、车玻璃,李某戊、李某甲还从路边拾起石头要砸车,并叫嚣着说不开车门就把车掀翻,说罢他们就围着警车去掀警车。后来政府的干部和支援民警陆续赶到了现场,一直持续到下午16时许,经过政府领导和村委会与他们多次协调,才离开现场。

4、证人蔺某某(曲沟镇政府干部)证言:2014年11月16日中午12时许,其接到镇政府通知,说派出所民警在出警处置301线改线工地与鄣邓村村民纠纷时被村民围困,其到现场看见派出所的民警和两辆出境警警车被群众围着,政府的陈某某主席和派出所所长王某某都在现场,李某乙的家属纠集数十人,将民警和警车围住,李某乙的家属李某丁一直说工地上的人要他的命了,非要和工地上的人闹到底,非弄死他们。说罢之后,李某丁就去拍打警车,拉车门,要把那个和村民发生冲突的工人从警车上拽下来,民警上去劝阻他们,他们就和民警推拽,有的人还从旁边拾砖块、石块要去砸警车,他们还在警车前面堵着不让走,一直僵持到下午16时30分左右,大批民警赶到后,警车才离开现场。

5、证人李某A(曲沟镇鄣邓村村支部委员)证言:2014年11月16日上午,其接到电话说拆迁户又和工地上闹开了,其从村南头过去时看见派出所的警车带着陈米格离开现场走了,听村干部李某癸说李某乙和工地上发生冲突了。说了会准备回家,在路上看见在街里又围了一群人,看见五六十个人围着警车不让走,非要进警车里打陈米格,李某乙家属在警车跟前闹得比较凶,不让派出所的带人,最后说让施工方拿十万块钱押到派出所等以后处理事,大约下午四点派出所的警车才开走。

6、证人陈某某(曲沟镇人大主席)证言:2014年11月16日上午10点多,S301改线工程项目部经理王胜兵打电话说项目部负责人遭到村民围攻。其就到鄣邓村委会村支书李某癸一起去现场。见到二三十人在围攻项目部负责人,派出所民警在劝阻群众。有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在地上坐着。其当时想派出所把项目部人带回派出所依法处理即可。但是现场起哄的人不让民警把人带走,围住警车,要求现场处理。后来派出所王某某所长来到现场,说公安机关有规定,必须带回公安机关处理,现场就有人不断起哄,带头的有李某丁、李某己、李某戊、李某甲、李某壬,还有几个人其不知道名字,这些人谩骂项目部人员,辱骂派出所民警,故意起哄要求民警给项目部负责人戴上警械。民警给项目部的负责人戴上手铐,要求带离现场时,又遭到李某丁、李某己等人的阻挡,他们强行挡住民警。并煽动群众把警车围住。干部劝阻根本不听,还威胁干部不能让施工车辆走。这时警车就离开了村西的现场。当警车到鄣邓村委会西侧时,李某戊开一面包车挡住警车,强行阻拦民警执法办案,要求在街上处理。李某丁要求坐车,否则不准民警带人离开。李某丁上了警车后,刚走不到一百米有两个妇女带头强行拦住警车,李某甲开一灰色面包车把警车后面强行堵住,导致警车无法调头。李某丁下车,然后开始煽动群众,不让警车走,李某戊等人趁机叫喊把警车掀翻,并带头去推警车,李某甲拿砖块砸警车被民警拦住。镇村干部耐心做工作,但是带头闹事的李某己、李某丙、李某丁又提出无理要求。要求项目部拿50万元处理这事。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下午三点多,下午4点半左右,来了很多支援民警,曲沟派出所的民警才将项目部的违法人带走。这个案件中带头强行闹事的有李某丁、李某己、李某丙、李某戊、李某甲等人。李某己从始至终都是带头闹事煽动群众妨害公务、辱骂派出所民警。李某戊、李某丁两人也是带头煽动者,李某丙也是积极的围攻者,李某甲积极参与并带头煽动群众围攻民警,还拿石块砸警车。

责任编辑:国平